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0)京0108民初某号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无锡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XX)与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之间存在广告合同纠纷。无锡XX与XX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服务合同,后与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将XX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锡XX履行了合同义务,但XX公司和XX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广告服务费,无锡XX因此诉至法院。
代理律师:无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办案经过: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XX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被告武汉XX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XX支付广告服务费470XXXX6433.32元及违约金。
- 被告武汉XX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告武汉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XX公司追偿。
- 驳回原告无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