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人民法院原告南XX诉被告XX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委托人南XX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终结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调解,保险公司调解赔偿的金额是十九万多,不到二十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委托李玉博律师起诉至法院。
处理经过:律师接受案件后,准备材料起诉立案,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委托人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在对伤残鉴定过程中,对伤残的等级持有不同意见,认可伤情只能是十级伤残。经过律师与鉴定机构的积极沟通与争取,将伤残等级争取到九级伤残。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南XX损失327297.78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