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0 民初19247号
原告:陈X,女,1987年10月24 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XX0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上海XX律师。
被告:盖X,男,1985年8月29 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XX。
被告:周XX,男,1987年1月10 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欣,上海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盖X、周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盖X于2021年5月28 日签订的《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无效;2、判令被告盖X、周XX共同退还原告80,000元,并共同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X系美容机构销售,周XX系医疗公司销售,二人在工作中相识,系多年朋友。陈X不认识盖X。陈X想从事医疗美容行业,需取得医学相关学历证书,进而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陈X将此事告知周XX,周XX将盖X推荐给陈X,称盖X可以帮助陈X获得医学相关学历证书。2021年4月21 日,陈X与盖X、周XX见面商谈学历相关事宜。之后,周XX与盖X沟通学历申请事宜,并与陈X确认。2021年5月19 日,陈X将首期款100,000元转账给周XX。2021年5月27 日,盖X将《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电子版发给周XX,周XX转发给陈X确认。2021年5月28 日,盖X将其签名的合同快递给周XX,周XX将陈X申请学历的全部材料发送给盖X,盖X表示收到。2021年6月1 日,陈X在《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上签名,合同自此成立,同日周XX将合同原件快递给盖X,盖X于次日表示收到合同原件。此后,盖X以多种理由推脱办理合同事宜,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到期,盖X未为陈X办理任何学历相关手续,也拒绝退还合同款项。陈X与周XX沟通,周XX退还陈X20,000元,但拒绝退还剩余80,000元。陈X自始没有盖X的
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均通过周XX与盖X联系,合同款项也由周XX收取,虽然合同相对方仅为盖X,但周XX作为收款方应共同承担合同款项退还义务。并且,盖X作为个人并不具有办学资质,故合同应属无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盖X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被告周XX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周XX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无需退还钱款。周XX与陈X系多年朋友,在工作中相识。周XX与盖X之前不认识,因陈X和周XX说想要取得医学学历,周XX经案外人李X介绍认识盖X,周XX遂与盖X联系,并告知陈X盖X可以操作。之后,陈X、盖X、周XX当面沟通了申请学历事宜,并且陈X也留了盖X的联系方式。陈X确定要申请学历后,就让周XX联系盖X签订合同并着手申请。盖X将签好名的合同快递给周XX,周XX收到后就给陈X签名,陈X于2021年6月1 日在合同上签名,合同内容也与约定一致。合同系由陈X与盖X直接签订,周XX只是向陈X推荐盖X。陈X觉得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学历是违法的,基于对周XX的信任,故要求周XX帮忙转付服务费,所以陈X将100,000元服务费转账给周XX,由周XX转账给盖X,周XX不确定盖X能否成功申请,故扣留了20,000元,转账给盖X80,000元。2023年3月6 日,陈X向周XX表示如果无法办理就退款,周XX当日即向盖X催讨退款。2023年5月9 日,周XX将20,000元退还陈X。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X与周XX系朋友关系,周骏跃经人介绍认识盖X。
陈X与盖X签订《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自即日起陈X女士委托盖X先生开展本科学历申请辅导工作。双方均以个人名义进行友好合作,相关约定如下:1)盖X先生负责陈X女士在本科学历申请辅导工作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制订申请方案、准备申请材料、选择申请院校与专业、考前辅导、考核指导、入学前准备、毕业前工作对接等逐项事宜。2)申请院校首选为昆明医科大学,申请专业首选为临床医学(全日制,统招学历,非定向)。根据昆明医科大学相关工作流程安排时间得出盖X先生为陈X女的服务时间为自2021年5月29 日起至2022年9月30 日止。3)陈X女士向盖X先生支付服务费总计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分为两次支付:首次支付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支付完毕后进入工作流程。如若一切进展顺利,当陈X女士学籍信息(含教育部已在线电子注册学籍信息)成功注册于学信网时,由陈X女士向盖X先生支付余款70,000元(柒万元整),支付完毕后进入毕业前工作流程,直至顺利毕业。4)如果申请辅导期间出现问题造成申请不成功,参考附2条进行。如果附2条约定的备选方案最终仍未成功,则陈X女士和盖X先生应沟通商讨问题解决方案。如果最终申请辅导工作未成功,则盖X先生应在约定服务时间结束前将收到的所有来自陈X女士的款项悉数退还给陈X女士。
附:……2)如若昆明医科大学本科学历申请期间出现问题导致最终申请未成功,盖X先生将为陈X女士提供其它备选院校申请方案,并会提前与陈X女士沟通。……”合同落款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
另查,2021年4月22 日,周XX微信联系盖X称“今天记得问下”“本科的事情”。2021年5月14 日,盖X称“统招本科,昆明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类专业,按申请人实际履历对接,17w,一年”“昆明医科大学只做临床医学专业,云南中医药大学是中医类专业,当前医学类本科是这两所院校”“统招学历,不是其它继续教育”;周XX称“什么叫17万1年?”;盖X称“费用17,周期一年”“明年六月底拿证”;周XX称“兄弟17万有点贵”;盖X称“统招的本身就很贵,医学的更贵一些”“这是分两次交付的”;周XX称“不要统招”“继续和成人呢”“这个太贵了”;盖X称“成教三年的那种上次说的”“自考没有医学类专业”“网教的以现在的情况她要5-6年左右才能拿到本科”;周XX称“我们沟通下”“第一笔钱多久打”“第二笔多少”“多久”“需要提供什么”“合同可以签约吗”;盖X称“费用两次交付,首款10,报名时交,尾款7,学信网显示学籍信息即交付”;周XX称“拿到文 凭后多久可以报职业医生”;盖X称“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最高学历彩色扫描件、蓝底红底白底二寸免冠电子照片各一张,个人联系方式,指定专业”“以上诸项体现在协议内”。
2021年5月19 日,陈X向周XX转账100,000元,附言:学历办理手续费。
2021年5月27 日,盖X向周XX微信发送《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工作的约定》电子文件。2021年5月28 日,周XX微信联系盖X称“协议务必今天发我,她催了我2周了”;盖X发送其签名的合同照片给周XX;周XX称“纸质的寄给我”“你寄2份”“签好我寄回给你”;盖X称“好的内容相同”;周骏 跃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盖X称“陈X女士的本科需要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彩色照片、蓝底红底白底二寸免冠电子照片各一张、个人简要情况说明(18周岁至今)本人联系方式(电话和邮箱)”“医师执照变更和增项需要提交: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资格 证扫描件3.执业证扫描件 4.卫生人才网账号密码5.二寸电子 版白底免冠照片”。2021年6月1 日,周XX将合同快递信息微 信发送给盖X,并称“你收到和我说”“把银行卡发我”。2021年6月2 日,盖X称“快递收到了”。
2021年6月7 日,周XX向盖X转账80,000元,并将付款凭证微信发送给盖X;盖X称“好的查收”。
2021年6月11 日,周XX称“陈X的事情已经开始进行了吧”;盖X称“嗯呢陈X的已经入流了。”2021年8月25日,周XX微信联系盖X称“陈X的学历进展顺利吧没问题吧”;盖X称“陈X正常ok”。2021年10月19 日,周XX微信联系盖X称“陈X的学历是明年9月份拿?”;盖X称“嗯呢差不多就是这个
时间”。
2023年3月6 日,陈X微信联系周XX称“我的学历怎么样 了”“还能行吗”;周XX称“会很近的呀”“放心”;陈X称“你老跟进跟进没结果呀”“这个月不行把钱退了”;周XX称“我和他说下”。同日,周XX微信联系盖X称“这个月出不来。就退了吧”“没时间等了”。之后周XX与盖X多次沟通退款事宜。
2023年5月7 日,周XX微信联系陈X称“我和你说个事情,那个人懒着钱不给,如果下周不给就去报案吧,我和介绍人今天也说了”;陈X称“你去报警呀 你给的钱”;周XX称“银行卡号发我下”;陈X向周XX发送银行卡照片。2023年5月9 日,周XX向陈X转账20,000元。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 月21日,陈X与周XX就陈X起诉盖X事宜进行沟通,周XX将其与盖X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供给陈X作为证据。2023年5月27 日,陈X微信联系周XX称“我起诉他然后在上海立不了案把你带着当第三方不是起诉你跟你没影响但是我可以在上海立案”;周XX称“你把带着当第三方什么意思,你问清楚”;陈X称“就是因为你是上海的,身份证可以在上海立案”“在上海立不了案,我要去那个什么山东济南立案,我怎么立案,还要去当地法院,律师还要出差,各种费用,反正蛮麻烦的”“就是走个形式,又不会牵扯到你”“我已经问律师了,不会影响到你的”。2023年6月22 日,周XX微信联系陈X称“你也搞笑了,管我什么事,好心帮你个
忙,帮你找证据,你说我不是被告,然后你就写这诉状”“现在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配合你把钱一起要回来,现在反而你让我和他一起退你,关我啥事”“还是你本来就打算这么干”;陈X称“谁想搞你”“当时说的就是为了立案”;周XX称“不是因为你说去济南麻烦,让后把我当第三人而不是被告,我才同意的。现在妥妥的被告”;陈X称“我从来没有想过告你”。
审理中,原告陈X撤回判令原告与被告盖X于2021年5月28 日签订的《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无效之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陈X提供的《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复印件、中国XX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周XX与盖X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周XX提供的XX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周XX与盖X的微信聊天记录、周XX与陈X的微信
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陈X与盖X签订的《关于陈X女士本科学历申请辅导的约定》期限已届满,盖X未向陈X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盖X应退还陈X服务费80,000元。陈X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有事实依据,利息计算基数及利率标准于法不悖,因陈X于2023年3月6 日委托周XX向盖X催讨退款,故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23年3月6 日。周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非服务提供方,在案证据亦可看出周XX系受陈X委托与盖X沟通合同事宜,故陈X要求周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盖X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抗辩,
由此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盖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X服务费80,000元;
二、被告盖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陈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被告盖X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盖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朱玮丽
施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