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委托被告办理研究生学历、消防监理、大专证、口腔医师证、高铁乘务员、中专证、驾驶证、社区工作等事宜,并向被告支付钱款共计921000元。因被告没有办成上述委托事项,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相关款项,并陆续退还了331000元,尚有590000元未退还,被告失联,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未立案,只能去法院起诉
案例点评:本律师处理过大量该类案件,委托办证办工作的行为,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该类委托行为无效。本律师处理前查阅了辽宁地区大量案例,部分当事人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均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本律师以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以委托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无效后果应互相返还为由,主张退还剩余的59万元款项,获得法院支持,该类案件因没有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委托合同履行地,都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因此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委托办事情时候一定要留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诉讼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