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津南劳人仲调字[2023]第524号
申请人:马XX
委托代理人:刘欣,上海XX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某某公司
案由:计时工资等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进行了审理。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元,并于2023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2、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仲裁请求事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