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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11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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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案件详情

邹平XX仲裁裁决书

邹劳人仲案字(202X)第11号
申请人:马X,男,汉族,住邹平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3X23301XXX0X2XX23X

委托代理人:由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郝文心,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邹平县XX公司(未到庭)住所:邹平市XX街道XXX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X与被申请人邹平县XX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马X的委托代理人由X、郝文心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邹平县XX公司经合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2023年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经纪人至今。在职期间,申请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曾违纪,双方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底薪2XX0元,按当月业绩30%计算绩效。2023年12月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当月底薪2XX0元,经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3年X月至202X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2023年12月工资 2XX0元。被申请人邹平县XX公司经合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本委查明:申请人提交中国XX公司邹平XX支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打印件1份、XX工资条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2023年X月至2023年12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2月XX工资条记载底薪2XX0元实发底薪0元,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发放了提成 XXX.X元,未足额发放工资。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X张,证明申请人2023年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的职工王XX对接工作,王XX将申请人拉至名为“XX水库店”的微信群,申请人从事房屋销售工作;离职时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工资。被申请人经合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举证及质证。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XX公司邹平XX支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自2023年X月1X日至202X年1月1X日,被申请人每月均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3年X月至2023年12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2X年1月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故对其要求确认202X年1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XX工资条截图中载明系XX地产薪资明细,且该工资条中载明的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实领工资数额与申请人提交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2023 年12月工资数额一致,故对该XX工资条截图的真实性,本委予以采信,根据该工资条,2023年12月申请人底薪2XX0元、发放0元,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3年12月工资2XX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经合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劳社部发〔2XXX]12号之规定,缺席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马X与被申请人邹平县XX公司2023年X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工资 2XX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4-02-22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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