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号:(2022)闽0602刑初26号
审理法院:芗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登记住XX地为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XX,案发前的具体办公地址是在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XX,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郑XX。被告人郑XX负责公司整体的规划、运作方向,具体工作就是签订公司合同,制定年度计划等。被告单位XX公司自成立后,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人员的介绍、亲友之间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及通过在宾馆酒店举办“推介会”、“周年庆”、“答谢会”等聚会的方式宣传其公司和多个关联公司的XX谓投资、理财项目,大多以月利率1.3%至3%不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方式在漳州市芗城区、南靖县等地向社会公众数百人非法吸收资金。在此期间XX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以通过和集资参与人签订统一制定的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主要方式是以被告单位XX公司或关联公司、被告人郑XX作为合同中的主体对外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来吸收资金;还有以被告单位XX公司投资设立相应公司、项目的名义,由XX公司、被告人郑XX对外跟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吸收资金等。在此过程中XX公司大部分以被告人郑XX的个人银行账户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收款。经审计,在被告单位XX公司成立后至2020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前的期间,被告人郑XX18个个人活跃银行账户的总收入数人民币192XXXX8681.42元,其中包含从关联单位(即XXXX额司的关联公司、企业等)处的收入数额人民巾302XXXX3879.26元,含从对公单位处的收入数额人民市172XXXX2498.15元,包含郑XX这些18个个人活跃银行账户之间的互转数额人民币125XXXX5791.56元。在以总收入数额扣除关联单位处的收入数额、对公单位处的收入数额、这些银行账户之间的互转数额后,综合认定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471XXXX6512.45元。上述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以XX公司名义对外投资,被告单位及关联公司的运营,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本金和高额回报,以及向公司高管、业务员等发放主要以吸收投资资金的数额为基础计算的薪酬,还有社会捐赠等。集资参与人的本金至今尚有相当大的部分未收回。
被告人王XX于2014年进入XX公司,负责市场开发和业务培训,制定市场营销战略和实施计划,对企业市场营销战略计划和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系XX公司业务总监,直接参与介绍他人对XX公司进行XX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据审计,在其加入XX公司后的2014年2月1日起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438XXXX7126.19元。
被告人王XX于2015年2月起进入XX公司,后担任XX公司三生事业部总监、南靖XX公司分部执行总经理,直接参与介绍他人对XX公司进行XX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据审计,在其加入XX公司后的2015年3月1日起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72XXXX5306.89元。
被告人方XX经被告人王XX介绍于2015年6月23日正式到XX公司上班,从职员做到董事长特别助理、市场总监,日常协助被告人郑XX协调内外关系,负责业务一部和厦门XX项目投资经营工作,直接参与介绍他人对XX公司进行XX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据审计,在其加入XX公司后的2015年6月23日起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50XXXX2136.15元。
被告人郑XX于2017年11月17日进入XX公司担任高级顾问,负责外联工作;2018年5月18日入职到被告人郑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XX公司,同时继续担任XXXX门高级顾问的职务,直接参与介绍他人对XX公司进行XX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据审计,在其加入XX公司后的2017年11月17日起被告单位XX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91XXXX3993.99元。
被告人郭XX系被告人郑XX的生活助理,自XX公司成立后即开始担任财务人员之一,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被告人郑XX指示确认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是否到账以及向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和回报。
被告人沈XX于2015年12月到被告人王XX开设的用于销售XX公司旗下果酒、白茶的店里工作,负责销售,期间也有参与介绍他人对XX公司进行XX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沈XX个人直接参与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40XXXX8000元。
被告人王X于2016年底到被告人王XX开设的用于销售XX公司旗下果酒白茶的店里工作,负责接待和销售,期间也有参与介绍他人XX门公司进行XX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王X个人直接参与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郑XX、方XX、郑XX、郭XX于2020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XX、王XX、沈XX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传唤到南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被告人王X于2021年2月23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办案经过:经芗城区人民法院指派,本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结果:2023年6月20日,芗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XX,审判员:姜X,审判员:游XX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