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皖0181民初459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机关:巢湖市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双方于2020年8月29日育有一女,取名杜XX。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沟通不多,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彼此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女儿出生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事实上已分居,婚姻早已破裂,双方均无挽回婚姻的意愿,再无和好可能。杜XX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汤XX直接照顾,且刚过3岁,对汤XX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孩子由汤XX直接抚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其将来成长,杜XX应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二、案件分析与办理
(一)案件办理思路
本案中,据委托人汤XX所述,夫妻双方均无挽回婚姻的意愿,双方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解除婚姻关系及分配婚内财产的目的。首先,对于管辖问题,离婚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以防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巢湖市,但夫妻二人婚后一直居住的婚房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我在肥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因原告汤XX提供的居住证明仅有物业公司盖章没有所属居委会盖章导致该院不受理该案;其次委托人汤XX诉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婚生女的抚养权及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基于杜XX也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第一次起诉中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基于婚生女仅有3岁且父亲对抚养权的渴望较小,我方获得婚生女的抚养权的可能极大,双方的争议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二) 代理意见:
1、被告同意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沟通不多,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彼此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女儿出生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事实上已分居,婚姻早已破裂,双方均无挽回婚姻的意愿且先后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再无和好可能。
2、原、被告婚生女杜XX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杜XX年满18周岁止。
杜XX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直接照顾,且刚过3岁,对被告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其将来成长,原告应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肥西县香樟大道与明珠路交口XX房屋婚后增值及共同还贷部分,由原告补偿被告9万元;
案涉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原被告在婚后共同还贷,双方于2019年2月18日结婚,共同还贷时间已将近5年。原告在庭审中表明房贷金额为3000元/月,按照原告认可的房贷金额,截至目前,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还款金额合计为18万元,被告要求分割还款金额的50%,即9万元。
4、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皖AXXX号机动车归被告所有。
该车辆注册于2018年3月12日,系被告婚前购买,应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该车辆系原告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承认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原被告双方均有出资,原告称其没有驾驶证而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陈述不符合常理,没有驾驶证不影响车辆登记,车辆属于特殊动产,应当按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人,车辆购买与婚前,即使原告出资较多也应当理解为赠与或者是婚约财产,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有小孩,车辆一直是被告使用,也不符合婚约财产的返还条件。
三、庭前准备及流程
1、审查我方证据材料,同时告知委托人开庭需提供证据材料的原件;
2、分析案情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因对方先行立案,我方诉状及证据作为反诉材料)、答辩状、证据目录、调查令等,去法院立案;
4、开庭前再次梳理案情和证据材料,看是否有遗漏,然后与指导老师一起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5、结合庭审情况写代理词、质证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等;
四、审理结果
一、原告杜XX与被告汤XX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婚生女杜XX由被告汤XX抚养,原告杜XX自2024年3月起,每月底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杜XX享有婚生女探望权,被告汤XX有协助义务。
三、登记在被告汤XX名下的皖AXXX号XXX归原告杜XX所有,被告自本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杜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偿被告汤XX70000元。
五、驳回原告杜XX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总结与体会: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关于抚养权的认定时,一般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一)对子女身心健康的认定及裁判规则。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决定。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