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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类型
  • (2014)青羊刑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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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学校也愿意协助监管,并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前提下,最终判处单处罚金。

案件详情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4)青羊刑初字第17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周**、冯*,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

辩护人刘*,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

辩护人王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XX、向某某、李XX在本市青羊区******烧烤喝酒吃饭。此时青羊区巡警大队民警李**及协警袁**,接110指令前来处理烧烤店噪音扰民一事。王XX等三人趁酒醉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无故进行挑衅、殴打,造成李**多种警用装备被损毁,李、袁二人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向**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 2013-12-26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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