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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4)粤 5281 民初 1416 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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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双方:

原告方:王X

被告方:张X

律师代理方向:

王X(原告方)

基本案情:

2010 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12年5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10月4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执,被告也时常饮酒晚归甚至不归,2016年10月左右,被告再次饮酒彻夜不归,而后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连夜搬出而分居至今。2023年2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2010 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后直至2012年5月16日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12年10月4日婚生儿子王X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23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25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案被告早在2016年便离家出走,一无所踪,原告苦等多年未果,因无法协议离婚,故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事宜。孩子王XX自出生起便跟原告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又在孩子仅4周岁时,便抛弃自己离家出走,渺无音讯,怠于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孩子对母亲的概念也非常模糊。经征询意见,孩子也表示要随原告一起生活。最终,圆满解决本次离婚事宜。

判决结果:

一、原告王X与被告张X离婚。

二、婚生儿子王XX由原告王X直接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 2024-06-2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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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沟通经验,年均办案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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