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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将探望事宜一并确定,避免后续发生矛盾

  • 婚姻家庭
  • (2024)粤0513民初46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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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双方:

原告方:林X女
被告方:林X男

律师代理方向:

林X女(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林X女与被告林X男于2010年因工作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共同生育女儿,2015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冷战。2021年11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没有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林X女与被告林X男于2010年因工作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共同生育女儿,2015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21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10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一直分居,故委托我方律师办理离婚事宜。双方争执焦点主要在孩子方面,原告认为两个孩子年龄尚小,学习生活全部是自己负责照顾,且自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由原告继续抚养能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以自己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为由不同意原告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最终,经征询两个孩子意见,女儿表示希望跟随原告林X女生活,儿子表示希望跟随被告林X男生活。法院对此予以尊重并采纳,并就探望日期予以确定,避免后续因探视时间而招致不必要的矛盾,如若一方不配合进行,则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林X女与被告林X男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林X女抚养,儿子由被告林X男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可于每月第二个周日上午探望对方所抚养的孩子,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应当互相予以协助。


  • 2024-02-1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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