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湘0523民初2024号
基本案情:
原告刘X,女,1987年7月出生,邵阳县人
被告刘X,男,1984年2月出生,邵阳县人
原告刘X与被告刘X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5月生育一男孩,2008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1月双方再生育一男孩,2022年1月原告在加油站打工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开始吵闹骂架,由此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23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24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
另查明:2020年原被告双方在被告老家修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并各自向亲属借钱建房。
办案过程:
在开庭前,经过代理律师反复协商沟通,被告答应与原告离婚,但是要求该房屋原告不能居住,原告借娘家的钱只能由原告偿还,考虑到两个孩子的现状,原告再婚的可能性,因此原告听从律师建议,答应被告要求,双方协议离婚。
办案结果:
一,原告刘X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X洋由原告抚养,男孩刘X宇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修建的一座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两个小孩所有,两个小孩各占
50%的份额;
四,对于原被告修房期间借各自亲属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审判员 罗益秀
二0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