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303民初2463号
原告吕X1,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东风XX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办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办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吕X2,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东风XX公司车身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吕X2的妻子),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东风XX公司车身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周杨辉,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吕X1诉被告吕X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吕X2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和周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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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28号13幢1单XX1-4-2号房屋[权利人为孙**(公民身份号码)、不动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房权证张湾区字第**、价值256113元],由被告吕X2继承和享有。
二、在XX国XX银行开户的账号为26×××00的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存款15000元及利息(存折在被告吕X2处)、在XX国XX银行开户的账号为26×××66的孙**名下的存款9000元及利息(存折在被告吕X2处)、在XX国银行开户的账号为56×××00的孙**名下的存款余额8291.31元,以及由原告吕X1支取并保管的孙**名下的两笔存款本息190882.17元共计223173.48元,由原告吕X1继承和享有。
三、被告吕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吕X1遗产分割差额款30775.76元(房屋协商款256113元+保管的抚恤金28612元-应分配的数额253949.24元)。
四、驳回原告吕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吕X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吕X1和被告吕X2各承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XX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XX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XX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XX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XX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XX。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武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