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罗X,男,1997年1月出生,隆回县人
被告陈X,女,1999年11月出生,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原告罗X与被告陈X于2021年2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当日原告经介绍人交付被告彩礼42000元,给与被告其他在场四位亲属每人红包1200元,改口费3000元,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相互来往,在春节期间在被告家同居生活,并去旅游,去开房,给与其他亲属买礼物,都是被告陈X出钱,2021年2月22日,原告罗X向被告借钱,被告当即转账2万元给原告,原告生日,被告陈X给其买金戒指一枚,花费6688元。2022年2月5日,被告陈X与一异性通电话,双方发生争吵;2022年2月7日,原告通过介绍人告知被告,双方只能做朋友,不能做夫妻,随即双方分手。2022年10月,被告陈X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多次协商未成,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当事人陈X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随即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在办妥委托手续后,本律师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主要是相关被告接收彩礼后对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共同消费支出凭证,经过核实,双方旅游消费有三千余元,借款二万元,给原告买金戒指6688元,总共三万余元,我们认为,这些支出必须扣除,加上本案主要过错在于原告误会被告,且是原告主动提出分手,不结婚是原告的原因,因此被告不存在全额返还彩礼。
办案结果: 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一半129元。
律师观点: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交往中,按照习俗,为增进双方感情表达对长辈敬意而赠与的小额礼金,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同时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支出应该在彩礼中扣除!
审判员 刘某平
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X志
书记员 戴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