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两原告与被告是婚生父子(女)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孙X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 年 6 月 10 日,鲁X与孙XX登记结婚。2009 年 5 月 30 日,生育原告两孩子。2019 年 1 月 30 日,被告和孙X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归被告抚养,女儿归孙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9 年 10 月 18 日,被告和孙X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约定两原告均由孙X抚养,被告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020 年 3 月 4 日,双方签订《抚养费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用 82000 元,直至两原告大学毕业。抚养费一年支付一次,须在当年 7 月 1 日支付完毕,不得拖延或拒付。2020 年,被告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了抚养费,2021年 9 月 1 日,鲁X支付 20000 元,剩余抚养费至今未支付。
办案经过:接受女方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前期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分析法律问题,准备诉讼策略。考虑到被告可能提起抚养费过高的抗辩,本律师深入实地调查了被告的收入情况,证明抚养费符合被告经济能力及法律要求。同时,本律师准备好全套起诉材料,顺利为委托人完成立案,并代理案件全流程,代表原告出庭,参与双边调解,庭后向法官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并定时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定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情况。
案件结果:
不可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持续蔓延,确实对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也即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实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实受到了相应较大不良影响,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双方约定的原数额每年 82000 元来看,平均一个孩子每个月约为 3417 元,且该数额已经涵盖了未来数年的通货膨胀等因素,双方签订协议时新冠结合两个小孩目前的消费开支、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认为,上述约定亦非畸高,且被告经本院释明,始终未提交任何证实经济收入减少的证据,因此,被告抗辩应当适当调低原约定抚养费标准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即,原告要求按照一共 82000 元/年的标准,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44000元。
审判员:鲁 肖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