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原告方: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
被告方: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揭阳XX磐东某五金厂
律师代理方向:
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自2019年起二被告开始在原告处批发五金制品。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二被告向原告采购五金制品,其支付的方式为二被告向原告开具支票得以支付货款。但由于被告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该支票在兑现时全部跳票,未能成功支付。2022年1月至5月,二被告再次向原告采购货物,货款235538元,该货款二被告至今也尚未支付。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在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的交易过程中总共向原告开具了11份支票用于支付货款的凭证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该11份支票因被告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在兑现时全部跳票,未能成功支付货款。之后二被告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支付。且2022年1月至5月,二被告再次向原告采购货物,货款235538元,该货款二被告至今也尚未支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方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了解当事人诉求,本着高效率解决矛盾的原则,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就拖欠货款的金额、支付方式等细节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探讨,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彼此立场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还款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截至2022年8月5日止,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结欠原告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货款701,238元,上述结欠货款与被告揭阳XX某五金厂无关。
二、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结欠原告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的货款701,238元,原告同意被告只付还原告 570,000元(已经抵除原告欠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的电镀费131,238元),被告自2022年8月起自每月30日前最低还款100,000元,直至上述货款还清为止。
三、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歉,则视为剩余货款全部到期,原告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可对剩余货款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期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剩余贷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
四、原告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除本协议确认的债权债务外,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再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负担。原告揭阳XX月城XX某五金厂已经向法院预交受理费xxxx元,被告揭阳市揭东区某五金制品厂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将受理费xxxx元迳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