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旌检刑不诉〔2023〕181号
刑事辩护
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 当前活跃
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6993
    服务人数
  • 115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争取减轻除非,最终对郭某不起 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德阳市施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3〕181号

 

 

被不起诉人郭X,男性,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xx号,住址山东省德州市xx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德阳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2 7月2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谢XX,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  浩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 受理后,于2022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 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3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3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杨XX向毕XX询问浙江x兴县能否接种新冠疫苗,毕XX向长兴县妇幼保健院咨询后得到肯定的结果 并告知杨XX,随后杨XX通过被不起诉人郭X和朋友杨X组结 了外地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到长兴县妇幼保健院接种了新 冠疫苗,其中郭X通过张XX组织了40余人,杨X组织40余 人,接种当日杨XX还将郭X介绍给毕XX认识。

此后,郭X直接联系毕XX接种新冠疫苗事宜,郭X通过张 纪文和同事王XX组织了外地人员100余名先后于2020年11月 30日和12月9日到长兴县妇幼保健院接种了新冠疫苗,毕XX 安排其妻李X到接种现场为接种人员提供路线指引。因长兴县 幼保健院接种新冠疫苗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为顺利接种,毕X 忠以合作国外项目为名联系了湖州市德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赵X,由该公司为12月9日的接种人员出具了虚假的 员工证明,毕XX还通过朋友周X联系了长兴县洪桥镇人民政,府 相关人员加盖印章予以证明。

经查,郭X、张XX、杨XX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不等 的标准收取他人接种费用,该费用远超医院正常收取的每人每针 228元(共需接种2针)的接种费用。为感谢毕XX牵线搭桥, 郭X、杨XX还给予毕XX好处费。经统计,除了医院正常收耳 的接种费用外,郭X从张X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317118元  从王X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7492元;杨XX从郭X处收取 的违法资金合计68112元,从杨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5051 元;郭X向毕XX支付50000元好处费,向李X支付约110000元好处费;杨XX向毕X地2 0 0 0 0                  4 9 3 6 6 2020年12月17日,德市公安局接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


线索开展初查,发现张XX多 苗广告,建立“新冠疫苗接私

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接种新冠疫 微信群,组织他人接种新冠疫苗


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发 现上述事实。郭X经侦查机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 上述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指 定管辖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相关人员银 行账户、微信账户交易明细,侦查机关从长兴县妇幼保健院调取 的相关材料,侦查机关从杭州公安机关调取的其他相关人员非法 经营案材料,无前科查询材料违法所得退缴凭证等;2.证人证 言:湖州市XX司法定代表人赵X的证言,长兴 县洪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XX的证言,长兴县妇幼保健院蒋 某某、叶X的证言,杨XX朋友杨X的证言,涉案多名接种疫苗 人员的证言等;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关系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 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郭X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 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疫苗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郭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郭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享 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 认罪认罚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完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X不起 诉。

扣押在案的郭X退缴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德阳希族、民察院 2023年7  2 8 日

             

  • 2023-07-2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
您是否要咨询四川壹方...事务所
5.0分服务:6993人服务天数:116
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
31510000****2475G 执业认证
  • 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 成都市锦江区时代8号7楼703-704
壹方律所格言:壹方律所守护一方公平与正义! 关于壹方律所:四川壹方律所是批准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律所,成立至今专注服务于上...
  • 182 1558 19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