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24民初1265号
基本案情:
原告隆回县XX某村某组
主要负责人:王X,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隆回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男,1959年4月出生,隆回县人,住周旺镇某村某组
被告夏X,女,1965年9月出生,系上述王X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1年8月出生,住周旺镇某村某组
被告周某年,男,1942年10月出生,住周旺镇某村某组
2015年9月1日,被告王X与夏X为修建房屋,与被告周XX和周某年互换责任土,同时给与周XX与周某年1080元补偿,并请时任村书记写下兑土协议。2016年7月,经过当地政府批准,被告王X与夏X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修建一层房屋,占地108个平方米。此后被告王X与夏X就与该组组长成为邻居,双方常因通行问题产生矛盾。
办案过程:
2024年2月,上述原告组长以兑土协议无效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之间系土地买卖,不是土地互换,兑土协议无效,被告王X和夏X必须恢复土地原状。被告夏X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在法律援助中心找到本代理人,本代理人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责任土互换是法律允许的,适当的差价补偿也不违法,如果是土地买卖,那就是变成了市场交易,当然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肯定是违法行为,但原告说属于土地买卖,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必须支付对价,不能随口乱说。
本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互换土地属于土地买卖,而且村民小组起诉,组长必须召开小组会议,由村民讨论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小组长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小组需要形成会议决议才可以立案起诉。否则,那就是程序违法。
办案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隆回县XX某村某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予以退还。
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规定,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现为第26条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现查明,原告周旺镇某村某组的起诉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讨论通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程序存在瑕疵,故周旺镇某村某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
人民陪审员 朱某
二0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