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302民初xx号
原告甲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
委托代理人刘治海,湖南XX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
委托代理人刘X,。
原告胡X与被告一案,于2024年3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X任审判,由书记员付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的委托代理人刘治海、刘XX与被告付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诉称:202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付经媒人邓介绍相识。7月30日,原告为被告购
买金银首饰29850元;8月1日,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交付礼金12万元(其中被告花红 100800元、亲人红包 23200元)。2023年8月15日,原告去被告家喝酒礼金 2000元,被告住院花费50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出现矛盾,被告便任性离家并提出分手,拒绝与原告结婚。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085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的答辩要点:(一)原告诉称在被告喝酒礼金2000元、为被告住院花费5000元不属实;(二)在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花费28420元应当核减;(三)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的彩礼,理由:1、原被告订婚之后就同居在一起,并且被告怀有小孩,因小孩胚胎停育而导致引产,证明被告与原告订婚是奔着结婚去的;2、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与原告母亲的聊天记录来看,是原告提出分手的,不是被告提出分手的,根据农村习俗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应当返还彩礼;3、原、被告分手的原因过错在原告,原告沉迷游戏,不工作、不上进,并且对被告不关心,在被告引产期间,原告没有去医院陪同,在第二次被告打针之间,被告在楼下玩手机,原告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双方发生矛盾的时候,原告不主动修复感情,导致被告精神受到痛苦;
4、被告起诉的返还彩礼合计16085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四)
买金银首饰29850元;8月1日,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 在
式,原告向被告交付礼金124000元(其中被告花红100800 身
元、亲人红包 23200元)。2023年8月15日,原告去被告家喝酒礼金 2000元,被告住院花费50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出现矛盾,被告便任性离家并提出分手,拒绝与原告结婚。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085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的答辩要点:(一)原告诉称在被告喝酒礼金2000元、为被告住院花费5000元不属实;(二)在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花费28420元应当核减;(三)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的彩礼,理由:1、原被告订婚之后就同居在一起,并且被告怀有小孩,因小孩胚胎停育而导致引产,证明被告与原告订婚是奔着结婚去的;2、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与原告母亲的聊天记录来看,是原告提出分手的,不是被告提出分手的,根据农村习俗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应当返还彩礼;3、原、被告分手的原因过错在原告,原告沉迷游戏,不工作、不上进,并且对被告不关心,在被告引产期间,原告没有去医院陪同,在第二次被告打针之间,被告在楼下玩手机,原告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双方发生矛盾的时候,原告不主动修复感情,导致被告精神受到痛苦;
4、被告起诉的返还彩礼合计16085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四)在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怀有身孕,并引产,造成被告的身心伤害,原告应当适当补偿被告。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0日,原告胡与被告付经媒人邓介绍相识。2023年7月31日,原告胡为被告付购买价值29850元订婚金银首饰。202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800元。同时,原、被告为订婚与双方的亲戚均有红包往来。订婚后,原告与被告均为共同生活、医疗花费等开支了部分费用。2023年9月22日,被告怀孕后因胚胎停育在娄底市某医院治疗流产。2023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因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绝退还130650元彩礼(含原告购买的金银首饰)。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质保单,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娄底市某医院门诊病历、就诊费用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婚后不久,因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分手。在此过程中,被告怀孕后因胚
胎停育在娄底市某医院治疗流产,对被告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00000元(含原告购买的金银首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其情节轻Ctrl
重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某
书记 付X
文书指定的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