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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4)豫 1527 民初 3536 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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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豫 1527 民初 3536 号

         原告:许XX,女,1979 年 6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 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梅,系河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XX,男,1980 年 6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省 淮 滨 县。

         原告许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 27500 元整,及逾期利息 6601.68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 27500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利率
LPR 计算,自 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3 日);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许XX与被告徐XX为朋友关系。
2019 年 10 月 16 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借款给被告人
民币 30000 元。随后,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承诺于 2022 年 10 月
将欠款全部还清。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未能履行
还款义务。截至目前,被告仅偿还了 2500 元,剩余 27500 元至
今未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和信息联系被告以解决欠款问题,
但被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回应或解决方案。原告无奈之下诉
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返还原告许XX借款 27500 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徐XX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18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9500 元及诉讼费 326.27 元。如被告徐XX有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履行,原告许XX享有剩余未支付调解款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被告徐XX支付违约金 2750 元;
二、双方就此事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326.27 元,由被告徐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
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沈XX

         

二 〇 二 四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黄xx

         

书 记 员 林xx

  • 2024-08-14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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