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住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兰XX,,女,x年x月x日,住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XX。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陈X,男,x年x月x日,住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原告徐XX诉被告兰XX、被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陈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被告兰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及第三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兰XX与第三人陈X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兰XX、被告XX公司返还直播间赠与的 32723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兰XX返还买礼物金额 9245.9 元以及旅游金额 8614.68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兰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5886.77 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3 年 8 月 26 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 2024年 2 月 19 日为 5886.77 元,总利息计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
5.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兰XX承担。
本院认为,一、第三人陈X充值微信豆及网络打赏行为系赠与合同,;二、第三人陈X未经原告徐XX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三、赠与金额认定为1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XX与第三人陈X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被告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X返还赠与款项 150000 元;
三、被告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15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从 2023 年 8 月 26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XX
2024年8月29日
法官助理:丁XX
书记员: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