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XX公司与李X达成口头装修协议,李X支付了XX公司35000元装修定金。2018年10月1日,XX公司与李X解除装修协议,XX公司退还李X装修定金35000元。2018年10月1日,XX公司通过网上银行给李X转账35000元,因显示未到账,后XX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再次通过网上银行给李X转账35000元,显示实时到账。2018年10月8日XX公司账户显示其10月1日转账的款项于10月8日汇入了李X账户。XX公司多次向李X主张返还其不当得利所得的35000元,均被拒绝。2018年10月11日,XX公司与公司会计毕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李X的不当得利35000元债权转让给毕某。2018年11月17日,XX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李X。
裁判结果
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毕某35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