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
民事调解书
(2024)川13民终23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饶X,男,汉族,住四川省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饶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XX,女,汉族,住四川省蓬**。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省南充*高*区某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省南充*高*区某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顺庆区绿地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饶XX,女,汉族,住四川省蓬**XX。
一审第三人:饶X,男,汉族,住四川省蓬**。
上诉人饶X、陈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饶XX、一审第 三人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人民法*(2024)川13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饶X、陈XX于2024年8月28 日前向*XX支*61200元;支*方*:向*XX的银行账户支*(用户名:杨**、卡号:62170XXXX0XXX、开户行:中国XX);饶X、陈XX与杨XX之间的所有**纠纷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813元,由饶X、陈XX负担;
三、本调解*议经***本调解*议笔录上签字即产生法*效力。
上述协议符*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已经*议方*字产生法*效力。
本案调解*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杨 某
审判员:龙 某
二O 二四年*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