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销售公司为消费者购车贷款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手续费用应退还消费者
一、案情简介
被告1(余X)与被告2(余X某)系父子关系,被告2拟购买一辆二手车,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手续,遂以被告1的名义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原告浙江某公司让被告1与浙江某银行签订《xxx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透支借款65800元,其中10800元系支付给原告的担保手续费,前述658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另,原告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前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2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代偿贷款的,被告2与被告1共同清偿相应款项。因疫情影响,被告无力还款,原告代偿部分款项后,原告将案涉车辆开走并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项、利息、拖车费、停车费、律师费等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项、利息、律师费的费用。
二、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提出原告并不具有从事融资担保的资质,原告在未取得融资担保资质的情形下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原告无权收取担保手续费用,相应担保费用应退还被告或者抵扣相应的代偿款项,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其委托律师的费用。最终人民法院支持本律师的辩论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原告无权收取10800元担保手续费,前述担保手续费在同等数额内抵扣原告代偿的款项。因《保证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律师费用的约定也无效,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法院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