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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某保安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仲裁调解书

  • 劳动工伤
  • 杨劳人仲(2022)办字第2265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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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 江XX(临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代表人 寇X


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医疗费7326元;2、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0858. 22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88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9653. 27元;5、工伤鉴定费350元。本会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人陈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人陈X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7326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人陈X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33486元;

四、申请人陈X放弃其他请求事项;

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骏祺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XX



  • 2023-01-18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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