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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0)鲁0402刑初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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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停车施救,并报警处理,没有逃避责任,并积极赔偿后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最终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例

办案经过:接到委托后积极和受害人及家属进行联系,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和取得刑事谅解书,在法庭为被告人争取缓刑进行辩护。

办案结果:本案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停车施救,并报警处理,没有逃避责任,并积极赔偿后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最终判处缓刑。

具体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枣庄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江苏##所律师。

枣庄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卢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X#驾驶皖C×××××/皖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尤洼村南北XX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X驾驶的福田五星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项X)发生事故,致柏X、项X受伤,车辆损坏。后项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项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 致颈部部分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X#拨打电话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笔录,鉴定意见,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X#已与被害人李X及死者项X的近亲属就交强险、商业保险之外的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协议书、谅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X#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 2024-09-06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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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刑事辩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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