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 03 民终 1381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XX,男,汉族,1967年 11 月 8 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
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明,北京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XX,男,汉族,1978年 3 月 6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44 区富源XX 803 房,公民身份号码 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广东XX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叶XX,女,汉族,1980 年 5 月 25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XX C3-1-1001.公民身份号码 XXX.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叶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6民初 1621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中,马XX起诉马XX,马XX随后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受理了反诉。其后,叶XX向一审法院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并提出单独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车辆赠与合同》无效,涉案车辆不归马XX所有。本案中实际有三个诉,即本诉、反诉及第三人所提出的独立的诉。一审法院未对第三人叶XX提出独立的诉是否受理作出处理,未要求其缴纳案件受理费,未要求马XX及马XX进行答辩,未在判决中列明第三人的独立诉讼请求,亦未在判项中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但一审判决中认定涉案赠与合同无效,却非基于本诉或者反诉,判非所请,且未保障其他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本案属于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23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6 民初 16212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150 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何 兴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雷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