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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冀 0121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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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XX,女,199X 年 X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XXXXXXXXXXX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8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刘X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 55000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刘X偿还原告XXX借款逾期利息(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 55000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被告刘X多次找原告XXX借款,总计 55000元。针对上述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据,2023年 9 月 22 日 55000 元,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借款。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刘X辩称,我同意给付原告 45000 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X给付原告XXX 45000 元(具体给付方式:被告当庭支付10000元,自2024 年 9 月至 2024 年11月,被告于每月 15 日前给付原告 10000元;2024年 12月 15 日前给付原告 5000 元);二、如被告刘X有任何一期款项未如期足额履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以 45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XXX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宜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62 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XX

二 〇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李XX

书记员梁XX


  • 2024-08-22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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