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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偷越国(边)境的陈X被释放,刑事案件被撤销

  • 刑事辩护
  • 昆公西(牛)撤案字[2024]1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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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后,本案最终按照无罪处理,公安机关将陈某立即释放。陈某仅受到行政拘留,未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

案件详情

涉嫌偷越国(边)境的陈X被释放,刑事案件被撤销

案情简介:

陈X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8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陈X后,律师认为该案具有辩护为无罪的空间。

经核实,2023年12月份,陈X通过他人帮助,从云南省西XX偷渡出境。2024年8月底,陈X从老挝国磨丁口岸通过当地人带路从山路偷渡至西XX。上述两次涉嫌偷渡的过程均有三人以上协助或共同实施偷渡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辩护意见:

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发现,虽然陈X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也明确了实施该行为时可能有三人以上参与或共同偷渡,可能构成三人以上“结伙作案”型的偷越国(边)境罪。除此以外,陈X并无其他犯罪的行为。因此,若可在本案中证实陈X未与他人“结伙作案”实施偷越国(边)境,即证实与陈X一同出入国(边)境的人连同陈X合计人数为一人或两人,不到三人的,那么陈X就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上述辩护思路,黄云龙律师在会见陈X和办案过程中查明:一、2023年12月份,陈X从云南省西XX偷渡出境时没有他人在身边,即便有相关人员也未被抓获,不存在任何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等可以证据证实陈X和其他人在一起实施了“结伙作案”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二、2024年8月底,陈X从老挝国磨丁通过当地人带路从山路偷渡至西XX入境被警察发现时,无证据证实陈X与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与陈X一起同行的人均未被抓获。因此,黄律师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有三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偷越国(边)境行为,陈X涉嫌偷越国(边)境次数不足三次,因此陈X的行为不构成《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的情形,即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换句话讲,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陈X不构成犯罪。

辩护效果: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法定期限内,黄云龙律师运用证据的瑕疵漏洞,即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或陈X三次偷越国(边)境的情形,得出了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罪的情形。公安机关听取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了昆XX(牛)撤案字[2024]1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本案撤销。同时,在2024年9月14日将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的陈X释放,详见昆西看释字〔2024〕581号《释放证明书》。本案最终按照无罪处理,陈X仅受到行政拘留,未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

本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具有“三人以上结伙”或者“偷越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因本案未证实陈X实施了三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也未查实陈X有“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陈X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陈X若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律师为某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属于典型的无罪案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024-09-14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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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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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 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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