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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鲁15刑终20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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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我系主辩护人,辩护方向一方面从实体上认为被告人窦某与被害人李某之间就153万元与115万元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程序角度,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证据中获取证据程序存在瑕疵及不合法的情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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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窦X与被害人李X因高唐县与持平大桑大外环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窦X以上述工程款未结算为由要求李X支付工程款。李X拒绝支付。被告人窦X以揭发李X行贿等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作为要挟,要求李X支付高唐县工程款153万元、大桑大外环工程款115万元。李X在支付153万元工程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茌平县公安分局以窦X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立案侦查,一审持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X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手段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尤其徒刑13年。二审我接受了被告人窦X家属的委托。为其做无罪辩护,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窦X与被害人李X之间具备民事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X对于原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的其中15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24-05-20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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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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