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9日签订了《**文化传媒优惠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在半年内累计派遣40名普通员工到原告方工作,总费用为**000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定金**6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但自1月12日后被告员工便以“钱被老板带走”等借口进行拖延,拒绝履行合同,直至不接电话。近日,原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被告已于3月11日发布注销公告,5月8日发布债权人公告。被告至今未主动告知原告注销事宜,并在电话中拒绝沟通,让原告起诉,被告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鉴于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失,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法官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合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