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债权债务
  • (2015)仁民初字第03632号
债权债务
张定凯律师 当前活跃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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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功获得被告身份信息,申请财产保全使得案件获得顺利执行。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贵州省仁怀市李X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简某处购买水泥用于修建,经双方结算,李X尚欠简某水泥款174000元,李X于2015年4月1日向简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三个月后付清,如不履行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欠款到期后,经简某催收未果,李X甚至将简某手机号、微信号等联系方式拉黑,下落不明!简某遂委托张律师帮助处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定凯,四川XX律师。

  【案件难点】

  一、简某仅有债务人李X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未载明债务人李X的身份信息(具体是哪里人不知道);

  二、债务人李X是否真正跑路?

  三、债务人李X是否有偿债能力?

  【承办过程】

  1、双方委托手续后,本律师根据简某提供债务人李X的说话口音、身高、体型、相貌等进行综合了解后,根据初步判定的情况,首先对债务人李X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

  2、在获得债务人李X的身份信息和详细住址之后,进一步获取债务人李X是否下落不明和具体的联系方式;

  3、调查债务人李X的财产情况;

  4、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5、代理简某出席法院的开庭审理。

  【处理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李X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简某货款174000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简某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债务人李X承担。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李X未上诉。现该案已通过执行程序全部执行结案。

  【律师办案总结】

  一、建议债权人应尽可能留下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二、建议债权人最好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至少多一个人帮助偿债;

  三、建议债权人应尽可能了解、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四、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如有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便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


  • 2015-09-2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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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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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护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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