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X、王XX、杨XX、卿XX、王XX通过被告徐X投资入股古蔺县XX煤矿(简称XX煤矿),XX煤矿等分为100股,每股40万元。其中:杨X出资106万元,占2.666%的股份,王XX出资80万元,占2%的股份,杨XX出资65.60万元,占1.64%的股份,卿XX出资40万元,占1%的股份,王XX出资20万元,占0.5%的股份,五原告占股份合计7.806%,股份出资金额共计XXX元。
2012年12月17日,被告徐X等共9名合伙代表人与被告XX公司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徐X等合伙人将XX煤矿100%的股份以6800万元转让给四川XX公司。被告徐X作为五原告投资代表人,在收到五原告的股份转让款后,仅将五原告投资入股的股本以银行汇款方式给付五原告,却未将五原告所占股份应当分得的溢价款共计XXX元分别支付给五原告。五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徐X催要股份的溢价款,被告徐X以XX公司未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为由予以推诿,至今未给付。故要求被告徐X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诉讼请求]
原告杨X、王XX、杨XX、卿XX、王XX向泸州市X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徐X向五原告支付古蔺XX煤矿合伙份额转让溢价款XX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川XX公司在欠付的转让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徐X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和举证通知书后,遂委托本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徐X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指导徐X收集提供五原告投资入股的相关证据材料;
2、指导徐X收集XX煤矿转让的转让协议、转让款到账时间及凭据;
3、指导徐X收集股份转让款的分配、付款依据;
4、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原告的诉讼请求;
5、与徐X多次研究、分析答辩应诉方案,拟定答辩思路和举证材料及证据。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原告杨X、王XX、杨XX、卿XX、王XX通过被告徐X入股XX煤矿,通过被告徐X在XX煤矿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五原告出资份额分别为:杨X出资106.64万元,占2.666%、王XX出资80万元,占2%、杨XX出资65.6万元,占1.64%、卿XX出资40万元,占1%、王XX出资20万元,占0.5%,五原告共同出资312.24元,份额共计7.806%。
2012年12月X日,XX公司与被告徐X以及原XX煤矿合伙人王XX等九人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XX煤矿10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XX公司,同时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徐X等九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将XX煤矿的负责人,变更为甲方(四川XX公司)指定的个人张XX”,张XX作为四川XX公司指定的XX煤矿负责人在《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签字。合同签订后,以案外人张XX的名义支付了徐X股本金1738.5万元,尚欠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XX煤矿转让后,被告徐X向五原告支付了部分股份转让款。徐X因案外人张XX欠其股份转让款1300万元,将张XX作为被告、四川XX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日作出(2014)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了张XX与四川XX公司合伙购买XX煤矿的股权的事实,并判决: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合伙份额转让款1300万元及利息468000元(按月利率20‰从2013年8月计算至2015年1月)。该判决现已生效,张XX至今未按判决向徐X支付转让款。
法院认为,五原告通过被告徐X投资入股XX煤矿,并通过徐X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五原告作为投资人应当根据出资比例与被告徐X共负盈亏、共担风险。XX煤矿转让后,徐X应当按照五原告的投资比例向五原告分配合伙份额转让款。但是,由于购买XX煤矿的相对方尚未向徐X支付完毕受让企业份额的价款,故徐X向五原告分配尚欠的合伙份额转让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五原告可待徐X收取对方尚欠的合伙份额转让款后再另行主张分配相应的合伙份额转让款。五原告不是被告XX公司与被告徐X签订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人,且被告徐X已经就XX煤矿的转让将XX煤矿的受让人XX公司起诉至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故五原告要求被告四川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杨X、王XX、杨XX、卿XX、王XX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总结]
1、针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与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2、合同当事人平常应当注意保留交款凭据、入股凭据、转账记录、股东会记录、分成依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
3、合同当事人应多学习法律有关合同、契约的法律规定;
4、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意见,建议选择付费咨询,以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