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赤公元(经)解保字【2024】2号
刑事辩护
明月律师 在线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深入剖析F某某的具体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其仅为执行层面的劳务人员,未参与传销活动的核心策划与运营。利用生动比喻阐明了网络运维工作的局限性及其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事实,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最终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面前精准定责的重要性。

案件详情

一、案件罪名、结果、关键词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果:撤销案件

关键词单位犯罪;虚拟货币;区块链

、案情简介

会见过程中辩护人了解到: XXXX就职于北京某科技咨询公司从事网络运维工作。2023年7月4日,因该公司运营的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前,XXXX对公司与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了解,对交易平台的内部架构和运营方式也一无所知……

、办案思路

由于XXXX对涉案交易平台的权属及具体运营方式缺乏了解,辩护人因此难以就交易平台本身是否涉及传销活动进行深入的说理性辩护。鉴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向在传销活动中扮演组织、领导角色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以及那些承担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关键职责的人员,进而,辩护人利用XXXX“一无所知”的”优势”将辩护焦点转移至XXXX的实际工作职责上。

鉴于网络运维工作的复杂性和抽象性,若不细致阐述其具体职责范围,可能导致办案机关对其工作内容产生误解或过度解读。为此,辩护人采用举例、比喻等生动手法,详细列举了XXXX在网络运维岗位上的具体工作内容,旨在明确界定XXXX的工作性质为纯粹的劳务性工作,与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无直接关联。以此思路,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X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仅系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XXXX就职于甲公司,职务是运维工程师,签有劳动合同。案发前,XXXX对甲公司与乙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了解,即便在辩护人会见时,也仅仅知道乙交易平台出事了,对该平台是独立的公司还是隶属于甲公司并不知情,对乙交易平台的内部架构和运营方式也不知情,甚至不了解谁开发创建的乙交易平台。

从XXXX的职务和工作内容来看。由于XXXX并非运维部负责人,故其并不掌握整个维运部的权限,XXXX不仅无权看到全部服务器,甚至看不到其所维护的数据内容。按照XXXX的介绍,其工作内容仅仅是操作部分服务器的开源工具(运维常用软件)。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XXXX的具体工作内容,我们把XXXX的工作比作一部手机,手机里有很多个文件夹,所看到的文件夹就是XXXX提到的部分服务器,文件夹里又有很多已经安装好的软件,这些软件就是XXXX日常运维的工作软件,具体如下:

其一,XXXX能看到的文件夹(服务器)是有限的,文件夹里的软件也是有限的,对XXXX开放的软件的权限同样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XXXX作为运维工程师,其并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个服务器,也不知道实际有多少个软件,也无法操作软件全部的功能;

其二,XXXX日常工作的运维软件均系最基本的开源软件(运维常用软件),就像我们每个人手机里都会安装浏览器、微信、杀毒软件等常用软件。运维工作就像XXX报警有木马侵害或磁盘已满,XXXX按照软件提示进行处理即可。也如同小区的保安,看见外来人员侵入时进行选择防控或防卫。

辩护人认为,在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时,应当以该嫌疑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去判断,而不应以工作部门的职责去认定。从XXXX描述的具体工作内容来看,虽然其系运维部工作人员,但权限极低,且工作内容的趋于流程化、简单化,只能被认定为劳务人员,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本案案发系基于乙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如该平台的虚拟货币涉嫌违法,区块链技术和交易平台的数据才是犯罪核心,但从XXXX的工作内容看来与区块链技术和数据毫无关系,故从技术角度出发也无法认定XXXX对传销活动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XXXX对其工作单位与“乙交易所”之间的关系以及运作模式均不知情,其工作内容对乙交易平台的建立、扩大、宣传也未起到任何作用,无法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不应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二、XXXX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的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如果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结果

2023年8月9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XXX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24年3月19日,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解除对XXXX的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


  • 2024-03-19
  • 犯罪嫌疑人
  • 撤销刑事案件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明月律师
明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明月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12年
明月律师
11504201****0513 执业认证
  •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 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
明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13年起执业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赤峰市司法局授予“十佳青年律师”称号,2...
  • 180 0476 0467
  • 1800476046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