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2022)川0121民初4388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曹XX,
原告:徐XX
法定代理人:徐XX(二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群,四川XX
被告:曹XX
二原告向法院诉求主张婚姻期间未承担的两原告的抚养费合计12万余元。被告自两原告出生后,长时间在外务工,很少有将收入转回家用于二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两原告开支基本靠姥姥家抚养,被告未尽到父亲责任和义务。
本律师作为二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律师,指导并帮助法定代理人尽量搜集有关两原告各项抚养费开支的证据,以及被告未尽到父亲责任义务的证据。
最终,被告在诉讼律师和法院的说服下,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达成分期支付抚养费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