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介绍
北京的周XX太有*个孩子,分别*翟XX、翟XX、翟XX和*XX。她在西城区有*间90多平*楼房,这套房*是她和*经*世的老伴儿共同购买。
翟XX早年*世,把老房*留给了她,前些年*上老房*迁,给了一笔补偿费,换了一套安*房,直到周XX太2021年*世,安*房**竣工交付。
周XX太去世后,翟XX把兄弟姐妹召集到一起,拿出了一份遗嘱,声称母亲已经*房*留给他了,要继承房*,姐妹和*弟自然是不能*意的。
双**执不下,翟XX开始指责翟XX和*XX,并称姐妹两人在经*条件相*更好的情况*,对母亲不管*问,都*他和*XX一直在照顾*母。
姐妹俩不能*受翟XX的这种说辞,要求按照法*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多次沟通*果后,她们找到了我,希望可以帮她们来维护合法**。
02.案件焦*
我就此案件与姐妹俩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将案情焦*锁定在翟XX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主张*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03.办案经*
我代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证工作,通*梳理证据、深入调查**现:周XX太生前本就识字不多,所以遗嘱上周XX太的签名为他人代笔,且该份遗嘱的见证人也存在问题。
我对案涉人员的关*进行了梳理,对见证人与翟XX及其母亲的关*进行了利*判断,最终*定了办案策略。
在庭审中我认为,首先,案涉遗嘱的形式为代书遗嘱,代书人是翟XX的妻子,见证人是翟XX,上述人员均与遗嘱受益*存在利*关*,因此该遗嘱不符*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其次,该遗嘱无法*认是立XX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只有*XX太的印*章**印,手印*法*认是周XX太本人。根据历史*案资料显示,所有*周XX太有**文*资料都*周XX太的签字,未出现过印*章,不合情理。
最后,周XX太因为识字不多,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外不认识其他字,无法*定遗嘱上的内容。翟XX和*证人均未提供相**音录像,证明*证人已朗读遗嘱内容*得到立XX确认的情况*所订立。所以该遗嘱不符*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无效。
04.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我通*严*的举证、精准的质证、逻辑清晰的代理意见,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案涉代书遗嘱无效。
法*裁定老人安*房*其他遗产按法*继承,由四家*分,而非由翟XX一人独占。这一判决不仅还原了事实真相,也保障了各方***合法**。
05.法*依据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他见证人签名,注明*、月、日。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证能*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人。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债务人,共同经*的合伙人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不能*为遗嘱的见证人。
06.律师**
本案中,代书遗嘱并非由立XX本人签字,从**的法*文*角度来看,形式上不符*代书遗嘱的法*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从*嘱“是否表达了立XX的真实意愿”和*嘱见证中“利*关*人”这两个角度深入探讨。
从**上讲,遗嘱作为一种死因行为,只有*立XX去世后*发生效力。由于*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立XX必须**他人之手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表达的自由度相*有*降低。因此,在诉讼过程*,代书遗嘱的合法*式是严*审查*重点。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意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书写以及见证人见证的时**致性。
首先,时*上应*持同步,即遗嘱人表述、代书人书写及见证人见证应*同时*近乎同时*行;其次,空*上必须*持一致,即遗嘱人、代书人和*证人需在同一场所完成*立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注明*立日期。
本案中,代书人、见证人和*承人属于*亲属关*,这种亲密关*必然导致与待处分财产存在利**的关*,进而影响到代书人或见证人的公*性。
07.案件总结
我们承办了大量的继承案件,也接触了形形色色的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遗嘱、律师*证遗嘱等等。
从*触的代书遗嘱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形式的瑕疵,我们也因此查*了大量的判例,对于*同的瑕疵情况*,法*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此也想衷心提醒各位,为规避法*上的利*关*,影响遗嘱的客观真实性,引发针对遗嘱效力的诉争,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到专业机构或者请专业人员指导订立,才能*保订立的遗嘱合法**。
本案委托之初,翟**妹俩对遗产分割并未抱太大希望,仅不认同其兄长拒不沟通*做法*诉讼。
最终,案件结果完全*出当事人预期,虽目前判决尚*生效,但姐妹二人对我扎实的专业功底,精益*精的工作态度非常**,多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