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13829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国,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XX。
法定代表人:杨XX。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甘肃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北京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 伟 宸
人民陪审员 侯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小 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狄国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