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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鲁0881刑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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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2002年11月5日出生于***枣庄*峄城区,公*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 群众,住山**枣庄*峄城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有*食品罪,于2024年1月4日被曲阜市公**取保候审,2024年9月20日经*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宁*看守所。

辩护人孔X,山*XX律师。

山**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4〕310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有*食品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 了本案。山**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X出庭支*公*,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孔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山**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XX通*网络对外销售S 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通*网络先后*次向*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被害人毕XX服用该减肥产品后*现身体不适, 翟XX于*年8月11日通*微信告知李XX。被告人李XX在明*其对外销售的S 草莓奶昔减肥产品有*题后*继续对外销售。经*测,上述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李XX经***警电话传唤后*枣 庄*公**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 与毕XX达成***议。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公*人当庭出示了户籍*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同案参与人翟XX的供述和*解;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解*证据;鉴定意见。

山**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X销售明*掺有 有*、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有*、有*食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处理, 适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 被告人李XX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 ,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 护意见如下:对被告人李XX构成*售有*、有*食品罪无异议,同时*告人李XX具有*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成**的人 身伤害,社会危*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 书、被告人户籍*明、曲阜市公**扣押物品、随案移送物品清 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解*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销售明*掺有**、有*非食品原 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售有*、有*食品罪。公*机关*指 控成*,本院予以支*。关**护人所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 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被告人明*食品掺有**、有*非食品原料 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故不适合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不 当,不予采纳。关**护人所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处罚的辩 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后*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 宽处理。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民 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有*食品罪,判处有*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  月19日止。罚金*缴纳。)。

二、被告人李XX违法*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4-09-20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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