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23)冀0123刑初299号
公*机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男,2003年9月29日出生,公*身份 号码XXX,汉族,初中文*程*,群众,户 籍*在地湖南省桂**白*XX,现住户籍 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19日被正 定县公**刑事拘留,2023年5月19日经*定县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逮捕。现羁押于*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高X,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公*身份号 码XXX,汉族,初中文*程*,群众,户籍 所在地陕西省岐山*蒲*镇蒲XX,现住户籍 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17日被正 定县公**刑事拘留,2023年5月19日经*定县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逮捕。现羁押于*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X,男,1995年7月1日出生,公*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程*,群众,户籍* 在地云*省威信县XX,现住户籍*。因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正定县公**刑事 拘留,2023年5月19日经*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 正定县公**逮捕。现羁押于*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X,男,2003年1月10日出生,公*身份号 码XXX,汉族,初中文*程*,群众,户籍 所在地云*省威信县XX,现住户籍*。因涉嫌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日被正定县公**刑事拘留,2023年5月19日经*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 被正定县公**逮捕。现羁押于*定县看守所。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3〕277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后, 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田X出庭支*公*,被告人蒋XX及其辩护人张XX、高X、张X、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3年3月,被告人蒋XX在交易**明*异常* 情况*,仍前往湖北省枣阳*,出借其名下银行卡2张*他 人提供支*结算帮助,经***关*诈平*核查,其银行卡 涉及案件2起(其中被害人高XX为正定县人),涉及诈骗 资金*民币400000元,转入金*XXX元,被告人蒋XX从*获利12000元。
2、2023年3月,被告人高X在交易**明*异常*情 况*,仍前往河南省鹤壁市,出借其名下银行卡2张*他人 提供支*结算帮助,经***关*诈平*核查,其银行卡涉 及案件3起(其中被害人高XX为正定县人),涉及诈骗资 金*民币330000元,转入金*XXX元,被告人高X从 中获利7400元。
3、2023年3月,被告人张X在交易**明*异常*情 况*,仍前往云*省昆明*,出借其名下云*省农*信用社 银行卡1张*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经***关*诈平* 核查,其银行卡涉及案件2起(其中被害人高XX为正定县 人),涉及诈骗资金*民币210000元,转入资金212971元。 被告人张X从*获利10000元。
4、2023年3月,被告人赵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 施*罪的情况*仍找到张X,将张X的一张**省农*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其中涉及 转入资金*民币21297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民币210000 元。
公*机关*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科 证明*4份、到案经*、抓获经*、临时*押证明、正定县 公**反诈中心电信网络案件研判报告3份、张X银行卡开 户明*、张X银行卡交易**、高X银行卡开户明*、高X 银行卡交易**、蒋XX银行卡开户明*、蒋XX银行卡交 易**、蒋XX支*宝交易**;2.证人证言:证人高XX 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XX、高X、 张X、赵X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验 等笔录:张X辨认赵X笔录、赵X手机检查*录、张X手机 检查*录、蒋XX手机检查*录。
公*机关*为,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X* 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仍为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 情节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 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X、高X、 张X、赵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XX有 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 高X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 被告人张X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建 议判处被告人赵XX*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 元。
被告人蒋XX、张X、赵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 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被 告人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 结,其称其为自首。
被告人蒋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在本案中,辩 护人对于*告人蒋XX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持 异议。2、对于*XX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 情节方*,主要发表以下几点意见:(1)被告人蒋XX到 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罪行为,系坦白;(2)在 公**查*段,被告人蒋XX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 好,在审查*诉阶段*经*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3) 被告人蒋XX在本案中非法*利12000元,被告人蒋XX及 家*表示可以按照办案机关*求,随时**退还违法*得; (4)结合全*材料,被告人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 前科、社会表现良好;(5)另外,蒋XX仅有19岁,小学 学历,社会经*浅薄,仅有*工作经*也只是在做服务员和 流水*工人,社会关*单*,对犯罪分子采取的隐蔽的犯罪 活动和*段*客观原因无法*识全*,导致误入歧途,主观 恶性相*比较小。综上所述,恳请贵院能*为被告人蒋XX 在法*规定的范*内适用缓刑。
经*理查*:1、2023年3月,被告人蒋XX在交易* 式明*异常*情况*,仍前往湖北省枣阳*,出借其名下银 行卡2张*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经***关*诈平*核 查,其银行卡涉及案件2起(其中被害人高XX为正定县人), 涉及诈骗资金*民币400000元,转入金*XXX元,被 告人蒋XX从*获利12000元。
2、2023年3月,被告人高X在交易**明*异常*情 况*,仍前往河南省鹤壁市,出借其名下银行卡2张*他人 提供支*结算帮助,经***关*诈平*核查,其银行卡涉 及案件3起(其中被害人高XX为正定县人),涉及诈骗资 金*民币330000元,转入金*XXX元,被告人高X从 中获利7400元。
3、2023年3月,被告人张X在交易**明*异常*情况*,仍前往云*省昆明*,出借其名下云*省农*信用社 银行卡1张*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经***关*诈平* 核查,其银行卡涉及案件2起,转入资金212971元。转入 资金*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民币210000元,其中160000元 由被诈骗人王XX转入张XX*省农*信用社银行卡内, 50000元*被诈骗人高XX转入张XX*省农*信用社银行 卡内。被告人张X从*获利10000元。
4、2023年3月,被告人赵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 施*罪的情况*仍找到张X,将张X的一张**省农*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其中涉及 转入资金*民币21297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民币210000 元 。
另查*,被告人张X于2023年4月20日到公**关* 案,被告人赵X于2023年5月2日到公**关*案。被告 人蒋XX已退缴违法*得12000元,被告人高X已退缴违法 所得7400元。
经*理查**据与公*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X*他人 利*信息网络实施*罪,向*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结算, 情节严*,其四人行为已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 诉机关*控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X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 本院予以确认。关**XX辩护人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 违法*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事实相*、 于***,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据,本院 不予采信。关**告人高X辩称其为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 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X、赵XX罪以后*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以从*或者 减轻处罚。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被告 人蒋XX、高X主动退缴违法*得,可以酌情从*处罚。依 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民共 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关**理非 法**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 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罚金*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 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 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罚金*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 年1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 年10月19日止。罚金**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3年5月2日起至2023 年11月1日止。罚金**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蒋XX已退缴的违法*得人民币12000元* 缴国*,被告人高X已退缴的违法*得人民币7400元*缴国*;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得人民币10000元*比例返还
被诈骗人王XX、高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石***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