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永登县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21民初1456号
原告:梅XX,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宁**人,住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国,甘*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X,甘*XX律师。
被告:冯XX,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省武*市人,住甘*省兰州市安**。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甘*省兰州市城关*甘*XX、4楼、5楼、6楼。
负责人:冯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甘*XX律师。
被告:常XX,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甘*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
被告:李XX,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甘*省兰州市城关*庆阳XX。
负责人:杜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刚,北京XX律师。
被告:任XX,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宁**人,住甘*省兰州市城关*。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甘*省兰州市城关*静宁XX。
负责人:袁X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该**公**工。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海*区XX。
负责人:费X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甘*XX律师。
原告梅XX与被告冯XX、中国XX**公*、常XX、李XX、中国XX**公*、任XX、中国XX**公*、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梅XX于2020年3月26日向*院提出对被告中国XX**公**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梅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起诉。
审判员 王 鄠
二〇二〇年*月七日
书记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