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1)渝0112民初2X10X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XXX年X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10X021XXX0X100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00000MAXYRLXE3H
法定代表人:夏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北京市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XX的诉请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X1XXX,X元。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公司于2022年2月X日前向原告张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收款账户名:张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X21X003XX011XXX1 01X);
二、若被告重庆XX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重庆XX公司向原告张XX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变更为X1XXX.X元;
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XXX.2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四、原告张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