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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渝0154民初4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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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1月2X日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于2023年X月2X日解除;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XX支付的股权转让款X00,000元,并支付以X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详情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XX民初XX3X号

原告:陈XX,男,1XXX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XXX,公*身份号码X122221XXX010XXX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北京XX(重庆)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XXX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XXX,公*身份号码X113211XXX0113X2XX。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股权*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31日立案后,因李XX无法*系,其他方*无法*达,需采用公*方*进行送达,故本案依法*为普通**,并于2023年X月22日公*开庭进行了独任*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行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陈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2021年1月2X日陈XX与李XX所签订的《股权*让合同》;2.判令李XX立即退还陈XX款项*民币X00.000元;3.判令李XX立即支*自2021年1月2X日起至款项*清之日止的资金*用损失(以人民币X0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LPR 利*XXX进行计*);X、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费*全**李XX承担。事实及理由:陈XX与李XX经*XX介绍相*后*2021年1月2X日订了《股权*让合同》,合同约定李XX将其持有*宝鸡XXX教育咨询**有*公*(以下简*XXX**公*)3%的股权*价人民币X00.000元*让给陈XX,陈XX于*日通*第三人向*XX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支*了全*的股权*让款项,李XX向*XX出具了收据。合同版本由李XX提供,李XX签订合同时*合同抬头转让方*加盖*XXX**公***,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实认定,且李XX作为转让方*合同落款处签字。之后*XX迟迟未办理工商*更登记手续,未将陈XX拉入XXX**公**东*信群内,且从*向*XX支*过任**益,也未向*XX公*过XXX**公**任**务信息。陈XX发现李XX和*之间的股权*让并未经*XXX**公**开股东*等合法*准程*,李XX也未告知XXX**公**他股东*股事宜,未征求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完全*其单**的处置行为,直至起诉之日,李XX仍未按约定将股权*更给陈XX。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陈XX签订《股权*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获取XXX**公**股权,成*XXX**公**股东*一,但因李XX的严*违约行为导致陈XX合同目的无法*现。陈XX多次向*XX催促退还款项,李XX虽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时*拒不履行。现陈XX为维护自身权*,特向**起诉,望判如所请。

李XX未到庭应*,亦未向*院提交书面陈*意见本院经*理查**实如下:陈XX与李XX经*XX介绍相*,2021年1月2X日,李XX作为转让方(甲方)与陈XX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让合同》,约定甲方*其所合法*有*XXX**公*3%的股权*让给乙方,乙方*意在本合同双**字之日向*方**股权*让总价款X00.000元*,甲方*证对其向*方*让的股权*有*全*独立权*,没有*任**押,未涉及任**议或诉讼,如果乙方*能*本合同规定按时**股权*款,每迟延一天,应*迟延部分价款的1%支*违约金。当日,陈XX按照李XX的要求将股权*让款X00.000元**中国*政储*银行转至彭XX中国**银行账户,彭XX收到后*款XX0.000元*李XX指定的XX的银行账户。同日,李XX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今收到陈XX,身份证号:X122221XXX010XXX12.收购(宝鸡XXX教育咨询**有*公*(XX教育产业))百分之三(3%)股份款项*民币X0万**(XX万**)”,李XX在收据落款处签名、备注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个人私账,同时*注“此笔款项*彭XX代收并替本人转账给本人需要开支*第三方XX的工商*行卡号:X2220X201XXXX0030X0XXX”。签订合同后,李XX未协助陈XX办理XXX**公**权*更工商*记手续,亦未协助修改XXX**公**东*册中有**东*记载。

XXX**公***日期2020年X月2X日,法*代表人系XX,股东*XX、李XX、XX、马XX、许XX等人,李XX持股比例1X.2XXXX%。

另查*,陈XX未通*李XX,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依法*张**合同,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李XX无法*系,其他方*无法*达,故于2023年X月2X日采用公*方*向*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文*,2023年X月2X日公*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陈XX因本案向*院申*财产保全,请求对李XX的财产予以保全,其为此向*院缴纳保全**费323X元。

上述事实,有*事人身份信息、《股权*让合同》复印*、收据复印*、中国*政储*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XXX**公**业信用信息、缴纳保全**费*账单*到庭当事人的陈*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经*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者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本案中,陈XX与李XX签订的《股权*让合同》中虽未明*约定解*合同的事由,但陈XX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签订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股权*让款X00.000元*李XX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李XX未协助其办理XXX**公**权*更工商*记手续,亦未协助修改XXX**公**东*册中有**东*记载,陈XX并未因此而成*XXX**公**股东,亦未获得XXX**公****上认可的股权,虽然案涉合同中对办理股权*更工商*记事宜未进行约定,但从*同具体内容*以反映陈XX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得XXX**公**权,成*其股东*从*获取相**益,在李XX未提供相*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陈XX举示的证据可以证实其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现,故陈XX要求解*与李XX于2021年1月2X日签订的《股权*让合同》的主张,符*法*规定,依法*以支*。关**合同解*的时*,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仲*的方*依法*张**合同,人民法*或者仲*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申*书副本送达对方***。”之规定,因陈XX未通*李XX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依法*张**合同,且本案采用公*方*向*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文*,2023年X月2X日公*期满,即视为送达,故案涉《股权*让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李XX时*2023年X月2X日解*。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的,解*权*可以请求违约方*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股权*让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现而解*,且李XX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依法*以解*后,李XX应*返还陈XX所支*的股权*让款X00.000元。关**XX主张*资金*用损失问题,虽然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约定,但陈XX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无法*现,客观上给陈XX造成*资金*用损失,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方*有*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造成*方*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于*违约所造成*损失,包*合同履行后*以获得的利*;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立合同时*见到或者应*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成*损失。”之规定,陈XX主张*X00.000元*基数自2021年1月2X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款项*清时*止的资金*用利*,符*法*规定,依法*以支*。关**XX主张*保全**题,案涉合同中虽未明*约定,但陈XX提交的证据能*实其确因本案诉讼申*财产保全*缴纳了保全**费323X元,因李XX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案诉讼产生,故该笔费*应*由李XX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21年1月2X日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签订的《股权*让合同》于2023年X月2X日解*;

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XX支*的股权*让款X00.000元,并支*以X00.000元*基数,自2021年1月2X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付清款项**的资金*用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22X元,保全**费323X元,公*费3X0元,合计12XX1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 2023-09-05
  • 开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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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俊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专职律师,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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