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XX民初XX3X号
原告:陈XX,男,1XXX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XXX,公*身份号码X122221XXX010XXX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北京XX(重庆)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XXX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XXX,公*身份号码X113211XXX0113X2XX。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股权*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31日立案后,因李XX无法*系,其他方*无法*达,需采用公*方*进行送达,故本案依法*为普通**,并于2023年X月22日公*开庭进行了独任*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行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陈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2021年1月2X日陈XX与李XX所签订的《股权*让合同》;2.判令李XX立即退还陈XX款项*民币X00.000元;3.判令李XX立即支*自2021年1月2X日起至款项*清之日止的资金*用损失(以人民币X0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LPR 利*XXX进行计*);X、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费*全**李XX承担。事实及理由:陈XX与李XX经*XX介绍相*后*2021年1月2X日订了《股权*让合同》,合同约定李XX将其持有*宝鸡XXX教育咨询**有*公*(以下简*XXX**公*)3%的股权*价人民币X00.000元*让给陈XX,陈XX于*日通*第三人向*XX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支*了全*的股权*让款项,李XX向*XX出具了收据。合同版本由李XX提供,李XX签订合同时*合同抬头转让方*加盖*XXX**公***,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实认定,且李XX作为转让方*合同落款处签字。之后*XX迟迟未办理工商*更登记手续,未将陈XX拉入XXX**公**东*信群内,且从*向*XX支*过任**益,也未向*XX公*过XXX**公**任**务信息。陈XX发现李XX和*之间的股权*让并未经*XXX**公**开股东*等合法*准程*,李XX也未告知XXX**公**他股东*股事宜,未征求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完全*其单**的处置行为,直至起诉之日,李XX仍未按约定将股权*更给陈XX。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陈XX签订《股权*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获取XXX**公**股权,成*XXX**公**股东*一,但因李XX的严*违约行为导致陈XX合同目的无法*现。陈XX多次向*XX催促退还款项,李XX虽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时*拒不履行。现陈XX为维护自身权*,特向**起诉,望判如所请。
李XX未到庭应*,亦未向*院提交书面陈*意见本院经*理查**实如下:陈XX与李XX经*XX介绍相*,2021年1月2X日,李XX作为转让方(甲方)与陈XX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让合同》,约定甲方*其所合法*有*XXX**公*3%的股权*让给乙方,乙方*意在本合同双**字之日向*方**股权*让总价款X00.000元*,甲方*证对其向*方*让的股权*有*全*独立权*,没有*任**押,未涉及任**议或诉讼,如果乙方*能*本合同规定按时**股权*款,每迟延一天,应*迟延部分价款的1%支*违约金。当日,陈XX按照李XX的要求将股权*让款X00.000元**中国*政储*银行转至彭XX中国**银行账户,彭XX收到后*款XX0.000元*李XX指定的XX的银行账户。同日,李XX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今收到陈XX,身份证号:X122221XXX010XXX12.收购(宝鸡XXX教育咨询**有*公*(XX教育产业))百分之三(3%)股份款项*民币X0万**(XX万**)”,李XX在收据落款处签名、备注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个人私账,同时*注“此笔款项*彭XX代收并替本人转账给本人需要开支*第三方XX的工商*行卡号:X2220X201XXXX0030X0XXX”。签订合同后,李XX未协助陈XX办理XXX**公**权*更工商*记手续,亦未协助修改XXX**公**东*册中有**东*记载。
XXX**公***日期2020年X月2X日,法*代表人系XX,股东*XX、李XX、XX、马XX、许XX等人,李XX持股比例1X.2XXXX%。
另查*,陈XX未通*李XX,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依法*张**合同,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李XX无法*系,其他方*无法*达,故于2023年X月2X日采用公*方*向*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文*,2023年X月2X日公*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陈XX因本案向*院申*财产保全,请求对李XX的财产予以保全,其为此向*院缴纳保全**费323X元。
上述事实,有*事人身份信息、《股权*让合同》复印*、收据复印*、中国*政储*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XXX**公**业信用信息、缴纳保全**费*账单*到庭当事人的陈*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经*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者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本案中,陈XX与李XX签订的《股权*让合同》中虽未明*约定解*合同的事由,但陈XX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签订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股权*让款X00.000元*李XX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李XX未协助其办理XXX**公**权*更工商*记手续,亦未协助修改XXX**公**东*册中有**东*记载,陈XX并未因此而成*XXX**公**股东,亦未获得XXX**公****上认可的股权,虽然案涉合同中对办理股权*更工商*记事宜未进行约定,但从*同具体内容*以反映陈XX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得XXX**公**权,成*其股东*从*获取相**益,在李XX未提供相*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陈XX举示的证据可以证实其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现,故陈XX要求解*与李XX于2021年1月2X日签订的《股权*让合同》的主张,符*法*规定,依法*以支*。关**合同解*的时*,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仲*的方*依法*张**合同,人民法*或者仲*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申*书副本送达对方***。”之规定,因陈XX未通*李XX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依法*张**合同,且本案采用公*方*向*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文*,2023年X月2X日公*期满,即视为送达,故案涉《股权*让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李XX时*2023年X月2X日解*。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的,解*权*可以请求违约方*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股权*让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现而解*,且李XX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依法*以解*后,李XX应*返还陈XX所支*的股权*让款X00.000元。关**XX主张*资金*用损失问题,虽然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约定,但陈XX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无法*现,客观上给陈XX造成*资金*用损失,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方*有*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造成*方*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于*违约所造成*损失,包*合同履行后*以获得的利*;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立合同时*见到或者应*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成*损失。”之规定,陈XX主张*X00.000元*基数自2021年1月2X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款项*清时*止的资金*用利*,符*法*规定,依法*以支*。关**XX主张*保全**题,案涉合同中虽未明*约定,但陈XX提交的证据能*实其确因本案诉讼申*财产保全*缴纳了保全**费323X元,因李XX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案诉讼产生,故该笔费*应*由李XX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21年1月2X日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签订的《股权*让合同》于2023年X月2X日解*;
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XX支*的股权*让款X00.000元,并支*以X00.000元*基数,自2021年1月2X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付清款项**的资金*用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22X元,保全**费323X元,公*费3X0元,合计12XX1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