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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渝0118民初6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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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X民初XX1X号

原告:杨X,男,1XX0年1月1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XXX,公*身份号码X1022X1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福州)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福州)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顾XX,男,1XX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松**XXX,公*身份号码320X231XXXXX1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北京XX(重庆)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顾XX股权*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2X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XX适用简***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和*XX、被告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杨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告支*股权*让款1X万*;2.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由:201X年X月1X日,原告独资设立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原告因扩大经*需要,于2020年X月12日与被告、何XX、关XX、何XX签订《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五方*同评估确认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重庆市永川区XX坡和XX组的香蕉源全*投资为2X00万*,被告出资2X万***告购买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1%的股权。随后,被告向*告支*股权*让款2X000元,并实际参与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经*管*。至今,被告尚*原告股权*让款1X万*。原告多次向*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

被告顾XX辩称:《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让行为并未实际履行,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股东*为原告。被告不是**公**股东,也不是**公**监事。2020年:被告只是与原告有*作意向。被告到现场考察后*现原告欺骗被告,便终*了《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退还其支*的2X000元。被告从*参与**公**经*管*,没有**告支*股权*让款的义务。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1X日,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股东*杨X(持股比例100%),监事为胡XX,注册资本1X0万*,经*范*为:农*开发;农*技术咨询服务;农*旅游*光;蔬菜、高*、玉米、水*、小麦种植、销售;果树种植、水*销售;淡水***、销售;场地租赁;餐饮服务;香蕉种植及技术研发、销售;食品加工;提供水*游**服务:住宿*务。

201X年X月X日,重庆XX影视文*传媒**有*公***,注册资本111X万*,股东*李XX、何XX、重庆XX法*咨询**有*公*。201X年10月11日,该**公***代表人由李XX变更为刘XX。201X年1月20日,该**公**东*更为李XX、何XX、刘XX。2020年X月10日,该**公**东*更为李XX(持股比例XXX)、何XX(持股比例X2.X31X%)、XX(持股玻璃XXX)、何XX(持股比例X.1%),法*代表人由刘XX变更为何XX。

2020年X月12日,杨X(甲方)、何XX(乙方)、关XX(丙方)、何XX(丁*)、顾XX(戊方)共同签订《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约定:“为推进生态农*和*视文*业的双**展,甲方*投资在重庆市永川区XXXX坝村XX坡村民组的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即中国*蕉,香蕉源的XX万**份与乙方**庆XX影视文*传媒**有*公**XX万**份置换,同时*、丁、成**股,特订立如下条款:一、自2020年X月12日起,甲方*X投资的重庆市XX生态农***有*公**永川XX坡和XX组的香蕉源全*投资(其中包*1X0亩承包*地的X0年*用权,部分土地3X年*用权,地上所有*物和*筑构筑物,中国*蕉·香蕉源的相**质、商*、鉴定和*名等无形资产),五方*估价值为2X00万*,甲方*其中3X0万**份转让给何XX。二、五方*权*构。甲方1XX0万*,占股1XXX万*/2X00万*=X3%,乙方XX0万*,占股XX0万*/2X00万*=1X%,丙方2X0万*,占股10%,丁*2X万*,占股1%,成*2X万*,占股1%。五方*同经*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相***和*务等事宜依照《**公**》的规定和*订制度。三、自2020年X月12日起,乙方*个人在重庆XX影视文*传媒**有*公**股份中转让XX0万**置换甲方*份(其中2X0万**甲方*份,甲方*配XX万**丙方*XX)。至此,甲方*有*重庆XX影视文*传媒**有*公*2X0万*/111X万*,即占该**公*2X.1X%股份,丙方*重庆XX影视文*传媒**有*公*XXX,甲丙两方*与该**公**管*。四、本协议经*方*字确认后,并经*方**公**章*效并执行,任**方*得违约,否则赔偿对方*此造成*损失,并分别**方**违约金20万*。五、本协议一式五份,五方*执一份,具有*等法*效力。”2020年X月1X日,杨X、何XX、关XX、何XX、顾X召开第一次股东*,决定:杨X、何XX、何XX组成**会杨X任**长兼总经*,关XX和*XX任*事,何XX任*蕉源园区现场总管*出纳,何XX的月薪为X000元。

2020年X月20日,杨X、何XX、顾XX、何XX召开股东*,杨X决定让出1%的股份给顾XX,让出1%的股份给何XX,顾XX和*XX各出20万**让杨X的股份,何XX任*纳,顾XX任*计。

2020年X月XX日,顾XX通*微信向*X转款2X000元。2020年X月2X日,杨X以“园区在2020年X月2X日大门大开、现场管*人员和*人不在岗,何XX存在严*失职”为由,在股东*信群中通*从*时*停止何XX一切工作职务。2020年X月2X日,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出《关****公**定解*何XX一切职务和*作关*的决定》。

2020年X月3日,何XX、何XX、顾XX通*股东*信群方*,委托唐XX管*香蕉源,担任*安*作,防止杨X转移香蕉源财产和*运香蕉。

2020年X月11日,杨X在微信聊天中告诉顾XX,要求顾XX不再支*剩余*1X万**份转让款,杨X已经*转让给顾XX的股份转卖给他人。

2020年X月2X日,何XX向*庆市永川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要求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2020年X月13日至2020年X月12日四个月的工资1X000元。2020年10月2X日,重庆市永川区XX*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渝永劳*仲*字[2020]第X22-1号仲*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何XX2020年X月13日至2020年X月12日的工资1X000元。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服仲*裁决,向*院提起诉讼。2021年2月2X日,本院作出(2021)渝011X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市XX生态农***有*公***XX支*2020年X月1X日至2020年X月2X日的工资X000 元。

2020年X月2X日,唐XX向*庆市永川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要求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2020年X月1X日至2020年X月1X日三个月的工资X000元。2020年10月2X日,重庆市永川区XX*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渝永劳*仲*字[2020]第X22-2号仲*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唐XX2020年X月3日至2020年X月1X日的工资X200元。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服仲*裁决,向*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X日,本院作出(2020)渝011X民初10X0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XX支*2020年X月3日至2020年X月1X日的工资X200 元。

2023年X月2X日,北京市XX(福州)律师*事务所向*XX邮寄了《律师*》,要求顾XX收到律师*后*日内向*X支*受让重庆市杨XX生态农***有*公**股权*让款1X万*。顾XX拒收该邮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双**应*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告与被告在管*过程*存在分歧,原告于2020年X月11日明*表示不再要求被告支*剩余*1X万**让款,其已经*股份转卖给他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被告没有*出异议,双**合同关*已经**。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转让款的行为与2020年X月11日的意思表示相*矛盾。原告已经*股权*卖给他人,原告事实上已无法*续履行《股份置换及合作协议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转让款有*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股权*让款的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被告辩称的理由成*,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X00元,减半收取1XX0元,由原告杨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双**事人在法*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方*诉后*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效力。


  • 2023-09-28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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