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嫌疑人XX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遂将与其共同居住的奶奶存在衣柜中的银行存单(存款金额为2万元)及身份证盗出,并使用其本人及奶奶的身份证将该存单储蓄的2万元取出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后XX为隐瞒存单上的2万元已被其取走用掉的事实,遂通过网络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制作假存单,并将该假存单交给了其奶奶。2021年2月19日,XX母亲帮助其奶奶去银行转存该存单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系伪造并报警。
二、办案过程
(一)从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历时九个月
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当天嫌疑人即主动自首。辩护人于2月23日接受委托介入后,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可不诉,第一时间提交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和《2021年江苏地区伪造金融票证案不起诉检索报告》,并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撤案事宜。虽然最终侦查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但在全案证据只有88页的情况下,历时9个月才移送也反映出侦查机关的纠结。
(二)从移送审查起诉到决定不起诉,历时一天
2021年11月10日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案管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后,立刻联系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意见并提交《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和《2021年江苏地区伪造金融票证案不起诉检索报告》。虽然当面沟通时承办人表示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肯定是要起诉的,但在当日下午,其就通知嫌疑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被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委托辩护人介入。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辩护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相应的罪名但还没有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主要有以下理由:
1、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实施了购买伪造票证的行为,但并无破坏金融秩序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2、嫌疑人为哄骗家人而购买伪造的金融票证放回家中,并打算挣到钱后就换回来,目的是自用而不是流通,情节轻微。
3、本案涉案金额小,未造成实际损失,危害不大。
4、案发后,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刑法具有谦抑性,综合本案嫌疑人所有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
同时,辩护人做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在提交辩护意见时一并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以增加观点的说服力。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1月18日,检察院在进行简单的听证会后,向嫌疑人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无论哪个阶段的辩护都要重视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应用,尤其是在可能撤案/不起诉/无罪的案件中。在了解案情案情后,辩护人觉得本案情节轻微,有争取撤案/不诉的空间,随即展开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增强了辩护观点的说服力。一般来讲我们的案例检索来源主要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要重视12309中国检察网上不起诉决定书的检索。对于无罪辩护来说,不起诉决定书要比判决书更具说服力,也更能让我们受到启发和找到观点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