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4民初476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X,女,1975年5月出生,湖南省XX*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戴X,男,1967年9月出生, 湖南省XX*县人
周X与戴X于1995年12月经*介绍相*,在双**母授意下与被告家*扁担亲,1996年3月双**记结婚,于1996年*2002年*别*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现婚生女孩已出嫁结婚,婚生男孩也成*在外打工,2021年8月,双**为小孩学费*架,原告周X搬离出租房*被告分居,并从*断绝与被告的所有*系,另双**姻关*存续期间,在被告家*建一栋砖混结构房*,但未办理相**房*续。2023年3月8日,原告向**县人民法*起诉离婚,但判决不准予离婚。
办案过程:
原告周X与被告戴X 在法*判决不准离婚满*年*,双**互无联系,继续分居*活,原告周X离婚态度十分坚决,于*再次聘请本律师*起离婚诉讼,在调取第一次庭审记录确认双**实分居**为2021年8月后,2024年8月22日,法*正式受理原告起诉,并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上被告对双**架分居*事实表示认可,对位于*老家*栋占地面积120平**、三层砖混结构房*没有*理相***证明*事实也承认,同时*告周XX*表示自愿将其应*得的一半房*赠与给小孩所有。
办案结果:
2024年9月13日,法*判决准予原告周X与被告戴X离婚。因双**建房*有*理相***证明,法*只确认原告自愿赠与其应*一半归*生男孩所有*事实,如双***议,可另行提起诉讼。
审判员 周X某
二0二四年*月十三日
法*助理 邓*某
书记员 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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