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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津辰公(法)解保字(2024)301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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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申请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撤案解除取保,最终无罪。

案件详情

撤销案件申*书


申*人:姚XX,系犯罪嫌疑人胡X之辩护人。

申*事项:

申*对犯罪嫌疑人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一案予以撤销立案侦查。

申*事实与理由:

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定其无罪。

一、天津XX有****公*“秀权*:

“韩**客”**公**韩**涉案注册商*有*有*,本案属于*外商*代加工,涉案产品均要出口到韩*,不进入中国*场,其在产品上贴附的商*不会在中国*内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故不属于**法*义上的商*使用行为。同时,因全*产品均不进入中国*场销售,不会在中国*内产生损害后*,故不构成*冒注册商*罪。

二、

天津XX与天津XX签订涉案合同,胡X只是负责前期对接工作。

同时,浙江XX(以下简*“浙江*客”)至少在2023年9月16日以“韩**客”商*为LOGO标志给天津XX下达“生产工艺单”,指示天津XX使用“韩**客”商*“,正是因浙江*客混用“浙江*客”商*与“韩**客”商*,导致其在吊牌、扣件上使用“韩**客”商*,而在涉案帐篷、包*箱体上不慎*用浙江*客商*的法*后*。因此,天津XX使用涉案注册商*具备一定合同依据,现有*据无法*明*X具有*冒他人注册商*的主观故意,同时*合浙江*客指示天津XX混用“浙江*客”商*与“韩**客”商*等事实和*素,其在同一种商*上使用涉案商*至多属于*与浙江*客之间关***侵权*民事争议,不能*定胡X已经*到刑法*要求的构成*冒注册商*罪所应*到的主观故意标准。

三、涉案商*“与浙江*客的注册商*“不属于**商*,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假冒注册商*罪,是指未经*册商*所有*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的商*,情节严*的行为。

《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侵犯知识产权*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三)》(法*〔20201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相*的商*”:

(一)改变注册商*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横竖排列,与注册商*之间基本无差别*;

(二)改变注册商*的文*、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之间基本无差别*;

(三)改变注册商*颜*,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上仅增加商*通*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的三维标志及平*要素基本无差别*;

(六)其他与注册商*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

因此,假冒注册商*商*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商*权*的注册商*相*的商*,而不是近似的商*。也就是说,对假冒注册商*罪的构成*件进行理解*,必须**通**在正常*费*况*,是否有*能*假冒行为被误导,从*信以为真是同一商*,进而误购假冒注册商*的商*这个层面进行实质判断。假冒注册商*罪对犯罪对象做了严*的限制,并且专门作出了明*的司***。刑法*义上的“相*商*”包*“与注册商*完全**”和“视觉上与注册商*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后*中该两个构成*件须*时**,缺一不可,尤*应*视“视觉上与注册商*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以免造成*罚的不当扩张。

本案中,涉案帐篷使用的商*为与浙江*客的注册商*“并不相*,普通*众不会被误导认为是相*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该行为可能*使普通**认为标有*帐篷与浙江*客存在特定联系,但引起误认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商*本身,其行为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注册商*近似商*的侵权*为,但不属于*冒注册商*商*罪中在同一种商*上使用相*商*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退一万**,即使认定天津XX使用浙江*客的注册商*,但因

因浙江*客委托过天津XX为其加工注册商*的帐篷,后*江*客违约导致天津XX尚*“正品尾货”若干*,涉案帐篷产品与正品牌帐篷在功能、外观等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足以影响使用该商*的消费*对注册商*的认同。

因此,天津XX在涉案帐篷上使用浙江*客的注册商*,不属于*法*未经*册商*所有*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的商*且情节严*的行为,不构成*冒注册商*罪,至多属于*与浙江*客之间关***侵权*民事争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法*定其无罪,恳请贵局对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一案撤销立案侦查。

最终,公**关*没有*罪事实解*取保,胡X是无罪的。

撤销案件申*书

(

申*人:姚XX,系犯罪嫌疑人胡X之辩护人。联系电话:186XXXX2935.

申*事项:

申*对犯罪嫌疑人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一案予以撤销立案侦查。

申*事实与理由:

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定其无罪。

一、天津XX有****公*“秀权*:

“韩**客”**公**韩**涉案注册商*有*有*,本案属于*外商*代加工,涉案产品均要出口到韩*,不进入中国*场,其在产品上贴附的商*不会在中国*内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故不属于**法*义上的商*使用行为。同时,因全*产品均不进入中国*场销售,不会在中国*内产生损害后*,故不构成*冒注册商*罪。

二、

天津XX与天津XX签订涉案合同,胡X只是负责前期对接工作。

同时,浙江XX(以下简*“浙江*客”)至少在2023年9月16日以“韩**客”商*为LOGO标志给天津XX下达“生产工艺单”,指示天津XX使用“韩**客”商*“,正是因浙江*客混用“浙江*客”商*与“韩**客”商*,导致其在吊牌、扣件上使用“韩**客”商*,而在涉案帐篷、包*箱体上不慎*用浙江*客商*的法*后*。因此,天津XX使用涉案注册商*具备一定合同依据,现有*据无法*明*X具有*冒他人注册商*的主观故意,同时*合浙江*客指示天津XX混用“浙江*客”商*与“韩**客”商*等事实和*素,其在同一种商*上使用涉案商*至多属于*与浙江*客之间关***侵权*民事争议,不能*定胡X已经*到刑法*要求的构成*冒注册商*罪所应*到的主观故意标准。

三、涉案商*“与浙江*客的注册商*“不属于**商*,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假冒注册商*罪,是指未经*册商*所有*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的商*,情节严*的行为。

《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侵犯知识产权*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三)》(法*〔20201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相*的商*”:

(一)改变注册商*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横竖排列,与注册商*之间基本无差别*;

(二)改变注册商*的文*、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之间基本无差别*;

(三)改变注册商*颜*,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上仅增加商*通*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的三维标志及平*要素基本无差别*;

(六)其他与注册商*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

因此,假冒注册商*商*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商*权*的注册商*相*的商*,而不是近似的商*。也就是说,对假冒注册商*罪的构成*件进行理解*,必须**通**在正常*费*况*,是否有*能*假冒行为被误导,从*信以为真是同一商*,进而误购假冒注册商*的商*这个层面进行实质判断。假冒注册商*罪对犯罪对象做了严*的限制,并且专门作出了明*的司***。刑法*义上的“相*商*”包*“与注册商*完全**”和“视觉上与注册商*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后*中该两个构成*件须*时**,缺一不可,尤*应*视“视觉上与注册商*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以免造成*罚的不当扩张。

本案中,涉案帐篷使用的商*为与浙江*客的注册商*“并不相*,普通*众不会被误导认为是相*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该行为可能*使普通**认为标有*帐篷与浙江*客存在特定联系,但引起误认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商*本身,其行为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注册商*近似商*的侵权*为,但不属于*冒注册商*商*罪中在同一种商*上使用相*商*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退一万**,即使认定天津XX使用浙江*客的注册商*,但因

因浙江*客委托过天津XX为其加工注册商*的帐篷,后*江*客违约导致天津XX尚*“正品尾货”若干*,涉案帐篷产品与正品牌帐篷在功能、外观等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足以影响使用该商*的消费*对注册商*的认同。

因此,天津XX在涉案帐篷上使用浙江*客的注册商*,不属于*法*未经*册商*所有*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的商*且情节严*的行为,不构成*冒注册商*罪,至多属于*与浙江*客之间关***侵权*民事争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法*定其无罪,恳请贵局对胡X涉嫌假冒注册商*一案撤销立案侦查。

最终,公**关*没有*罪事实解*取保,胡X是无罪的。


  • 2024-10-20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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