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 03 民终 2184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公*,住所地广**深圳市福田*振兴XX** 3 号综合楼 304 栋三层西。法*代表人:张XX,执行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公*,住所地广**深圳市龙**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龙*XX厂房*202。法*代表人:薛XX,执行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XX律师。
一审法*判决:一、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货款 374714.48 元;二、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逾期利*、违约金 14241 元;三、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律师*25000 元;四、驳回XX**公**其余*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7648.12 元、保全* 2636.04 元,合计10284.16 元,由XX**公**担 225.16 元,XX**公**担 10059元,XX**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0059 元,由一审法*予以退回。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审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10059 元,拒不交纳的,一审法*依法**执行。经*院二审审理,一审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826.78 元(已由上诉人深圳XX**公**交),由上诉人深圳XX**公**担。本判决为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