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确认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款项为XXX元,并同意暂按如下分期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第一期,于本案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价款XXX.40元;第二期,2022年6月30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价款750000元;第三期,2022年12月31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价款750000元;
第四期,2023年6月30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价款500000元;第五期,2023年12月31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价款617785.90元。
二、如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政府作出财政评审价,则以政府财政评审价的总价下浮20%作为全部分包合同价款,双方在收到政府财政评审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价款进行多还少补。即,发包方已支付的总金额多于全部分包合
同价款的,承包方应当予以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总金额少于全部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方应当予以补足。
三、如截止2023年12月31日,案涉污水处理工程仍然没有经过政府财政评审,作出政府财政评审价的,双方均同意按总额132XXXX4640.30元(165XXXX0800.38元×80%)作为最终结算价,并视为发包方已经支付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建规费、人工费、设备采购费等合同总价款。
四、承包方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违约金从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期付款的金额中直接扣除。
五、承包方同意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向法庭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发包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发包方配合法院在法院解除对发包方银行帐号的保全措施同时把第一期应付的款项汇到承包方的银行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