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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少刑

案件详情

河南省内黄*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527 刑初117号 

公*机关*黄*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9年8月2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隐藏],汉族,高*毕*,个体户,户籍*在地:河南省B县XX,住山*省XXG街道XX。因涉嫌非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犯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内黄*公**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犯罪,经*黄*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1月12日被内黄*公**逮捕。因涉嫌非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犯罪,于2022年3月16日被内黄*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犯罪,于2022年3月18日被内黄*人民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I,河南XX律师。 

内黄*人民检察院以K内检刑诉[2022]L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人民检察院检察员M、N出庭支*公*,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I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21年3月初,被告人A在山*省XX,以食用为目的,收购200余*野兔出售给O,O又将野兔出售给做兔肉生意的P。经*定,该野兔属于*兔,被列入中国XX,A非法*利4000元。 另查*,被告人A主动投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告人A的户籍*明*书证,被告人A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法*,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野生动物,情节严*,其行为已构成*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所举证据确实、充*,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A主动到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处罚的意见,经**实,本院予以采纳。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Q百R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Q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购、出售陆*野生动物罪,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二、被告人A所退赃款4000元,依法*收,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省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2-08-29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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