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凌X、某网络平*、某保险**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
(2023)浙0105 民初7785号
2020 年09月02 日,被告凌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申***东**行驶至申***院北路*XX超车*,与同方**方*告李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造成*X受伤的交通*故。经*警判定:被告凌X负全*责任;原告无责任。李X系某网络平*注册骑手,并通*某保险**公**保骑士综合险。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凌X、某网络平*(下称“平*”)、某保险**公**偿原告各项**总计:122513.09元。
平*委托我们应*,庭审中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一、平*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劳*或雇佣关*,平*并非骑手的用人单*,非适格被告,不应*担赔偿责任。骑手是自行注册并使用平*,并且自行与平*的商*订立配送合同;二、平*仅是提供互联网信息中介服务的居*平*,没有**网络实施*害原告任***,不应*担原告所主张*赔偿责任;三、本案系因交通*故所引起的侵权*任*纷,赔偿责任*担主体应**按照法*规定认定,在现行法*已然明*赔偿义务人的前提下,不能*离法*规定,任*扩大侵权*偿责任*体,基于*,平*不应*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从*权*为实施*看,本案系由交通*故引起,由此产生的直接法*责任**事故当事人即骑手自行承担。从*果关*上看,平*提供的网络平*服务与受害人受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更无义务承担其所要求的损失;四、骑手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向*险人进行投保,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向*告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内向*告进行给付。
法*认为,本起事故中,被告凌X负事故全*责任,原告李X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骑手第三者责任*范*内根据保险合同内容*担赔偿责任,仍有*足的,由被告凌X根据责任*小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李X诉请平*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各项*失合计92667.79 元。
二、凌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各项*失合计10948.31 元。
三、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韩*功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XX